法学导论著名历史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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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伯特·哈特

20世纪,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 英国著名法哲学家、

1970s新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 二战后影响西方法学界。

法的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

哈特的学说在奥斯丁的分析法学基础上形成的。奥斯丁认为,法是由命令(核心)主权者和制裁三要素构成的有机整体。

哈特对“法命令说”持否定态度,认为它歪曲了法的特征,必将带来法律专制主义。

哈特主张建立以规则为核心的法的定义。在哈特看来,法是"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的结合",主要规则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是设定义务的;次要规则是领队辅助主要规则的,是授予权力的。



法律规则的内在观点与外在观点:

哈特由此论述了法的本质和作用:一个具有法律的社会,既有从内在观点出发,接受法律规则并以此为指导的人;也包括持外在观点,必须以武力或武力的威胁为之强行设定这些法律准则的人。(公正)促错(狭隘)阻。



应然的法和实际的法:

在法理学研究对象上,哈特同奥斯丁一样将法分为"应当是这样的法""实际上是这样的法",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应当是这样的法"中更多体现关于正义、道德的要求,"实际上是这样的法"更多体现着在实际生活中发生效力的规范本身。



最低限度自然法理论:

这个自然法是建立在人性基础上的:类具有理解力和意志力软弱性;人与人相互妥协;人有限的利他主义;人类社会资源有限。

《法的概念》

罗纳德·德沃金

1931~2013美国著名哲学家、法学家。 当代英美法学理论传统中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

他展现了一种由政治自由主义指导的法理学,关注人类尊严与权利。

其法哲学理论体系可简要概括为:

1. 在以平等为主导和核心的自由主义理念视域下,

2. 立足于英美法系,特别是美国宪政法律实践,

3. 本着既“向前看”又“向后看”的客观态度,

4. 以“平等的关怀和尊重”的政治道德观为核心的权利论作为基石,

5. 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以整体性法律观为原则、建设性法阐释模式为方法论。

提出的争议论点:

1.平等与自由可调和。自由来源于平等,平等促进自由;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2.人民享有不可剥夺的反抗政府的宪法性道德权利。

3.法律是一个阐释性概念。

它既不等同于规则又不同于现实主义法学流派主张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法律渊源不仅包括规则,而且亦包括原则和政策。这三者应成为依法判案的法官必须考虑的审判规则;

4.在现代民主宪政制度下,多数者至上的民主原则不是绝对的。在尊重而不是盲从该原则的同时,针对少数者权利的保障和改善,5.在民主必须合宪的原则下,普通法院,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享有司法审查权。

《认真对待权利》 《法律帝国》

《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


罗斯科·庞德

二十世纪美国法学教授、法学家, "社会学法学"运动的奠基人。

1.法律作用的"社会控制"工具论:

社会学法学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在创立、解释和适用法律方面,更加注意与法律有关的社会事实。衡量法的标准,主要看它是否有用,是否产生效果,而不是它抽象的内容。

2.法律价值的"社会利益"保障说:

司法中应对社会利益加以衡量,而不是机械的依照法律实现所谓"正义"。正义作为法的价值准则就意味着能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满足合理利益需求。

3.法律正义的"非强力依赖"

自然法不是虚幻的普遍立法,而是"种对实在法中的理想成分的鉴定",即一种判断的标准。法律不应是任何专制统治者随心所欲的工具,它是人类社会自我控制的手段。法律的具体形式由不同时代的共同理想所决定,强力应支持这种理想,但法律的本质永远不等于强力。

评价:

首先,庞德的法社会学思想注重研究法律的实际效果和强调对司法过程的研究,有一定的合理性。

其次,社会学思想与以往的法学思想相比,具有更全面的视角和更合理的体系,并通过对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批判,实现了对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发展与补救。

再次,庞德的法社会学思想,兼具自由主义、改良主义、社会福利主义及实用主义的色彩,符合当时"法律社会化"的潮流,对20世纪30年代以后美国的法学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法理学》《法律与道德》

萨维尼

19世纪普鲁士王朝法学家。 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创立者、 历史法学派主要代表。

法律的概念:

法律科学是一门历史科学法律只有作为历史事实、作为实在法看待才是真实的。与历史无关的、永恒有效的理性法不是法律科学研究的对象。

法律的本质: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就是生活着的人本身。”

法律关系和法律规则构成一个不可分的整体。法律就是活着的现行有效的法律的整体。

法律并不是由一系列互不相连、相互之间处于机械的互动关系的各个部分组成的,而是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在这个整体中,各个部分在内部都是相互联系的。法律从本质上讲构成一个"有机的系统"

法律的产生:

法律并非来自立法者的强制,而是来自民族本身的及其历史上的内在本质法律是民族的"生命力和活动",他的根基在于民族的精神。法律与民族具有相同的性质。

《中世纪罗马法历史》 《现代罗马法体系》


罗尔斯

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

1970s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

政治自由主义:

基本理念为:政治的正义观念、重叠共识理念、权利优先性与善观念的理念和公共理性的理念。

其中,重叠共识的理念是政治正义这一核心理念的构成性条件,权利优先性理念是政治正义的基本价值观表达,而公共理性的理念则是政治正义的社会普遍基础。

正义论: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就像真理对思想体系一样;非正义的法律和制度,不论如何有效,也应加以改造和清除。

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联系,应当区别正义原则和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将社会主义的实质平等观念某些要素纳入了公平的正义的理论。在这个理论中,核心的概念是平等的自由

《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万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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