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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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

摘要: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迄今为止已有近两个半世纪,受这一争论的影响,世界死刑制度的发展走向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当今世界上的多数国家和地区已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我国的《刑法修正案八》也一次性取消了13死刑罪名,修改力度之大,彰显了我国保护人权的坚强决心。鉴于此,本文对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进行了进一步思考与探讨。



关键词:死刑;存废;罪名

一、前言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为内容,又称极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方法,在我国乃至全世界源远流长,与人类的国家和文明史一路同行。对于死刑,世界各国的法学家给出了不同的概念。较为通用的概念:“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方法,在我国具体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我国死刑制度中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由于死刑的执行方式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为内容,同时生命对于人具有最宝贵的、剥夺后不可恢复的价值,故死刑是各种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处理方法,因为犯罪行为而被剥夺生存的权利,对任何一个有理智的人都会产生恐惧的,都是一个最可怕的事情。同时,由于生命对任何人来一说都只有一次,是不可逆的,那么,因为死刑的适用剥夺犯罪人的生命对犯罪人来说也是不可逆的。当然,凡事利弊总是一把双刃剑,适用死刑对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使犯罪人不再重复犯罪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一旦导致犯罪人被误判而执行死刑,再恢复被误杀者的生命同样也是不可能的。因为执行死刑而误杀或冤枉好人,也是有悖于法律的威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基于此种原因,多年以来适用死刑也一直备受垢病,废除死刑一直是世界各国法学家的愿望和理想。同时,为了废除死刑,各国法学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并从理论上进行了种种设想。



二、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

1、继续保留死刑

受我国具体国情、文化传统、民意、司法状况、经济状况等因素的制约,现阶段要彻底废除死刑制度是不切和实际的, 首先,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极其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犯罪,保留死刑有利于惩治这些犯罪,从而保障国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免受侵害。其此,保留死刑有利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尤其是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各类犯罪分子,只有对其适用死刑,才能使其不再犯罪,从而达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也就是说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用以剥夺其生命的极刑,使其不能重新犯罪,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同时死刑的存在迫使那些试图挺而走险、意图实施极其严重犯罪的行为人有所惧怕,不敢重蹈覆辙,以身试法,不去




实施犯罪,从而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再者,保留死刑符合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价值观念,为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可和支持,具有满足社会大众安全心理需要的社会功能。而废除死刑则超越了我国现阶段社会价值观念,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会引起社会的恐惧心理。因此说,保留死刑是符合现阶段我国的国情的,是现阶段我国国情的需要。



2、规范死刑司法解释

在死刑司法解释中,应当遵循严格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同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现行刑事法律为依据,作出明确的、严格的且有限制的司法解释,用于指导实际司法工作。因为,只有司法解释清楚、明了、规范,使司法实务人员能够对刑法中的死刑条款、单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地理解和执行,对于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是十分重要的。我国近年来先后发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对于保障刑事司法工作顺利进行发挥了重大作用,但也有个别司法解释存在问题。如日本学者平野龙一郎所言,当法律条文有多种涵义时,法官必须做出与法律条文含义最相符合的解释,即刑法解释必须受特有的刑法目的制约,做出适合法条的严密解释。立法机关对待死刑问题的立法时应该慎之又慎,司法解释更要谨慎。



3、大幅削减死刑罪名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暴力性犯罪虽然造成里严重的后果,社会影响也很大,但是犯罪人主观恶性较小,从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出发,可以尽量减少此类犯罪死刑的适用,而以死缓来处罚,既减少了死刑的罪名,又实现的刑罚的目的。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且无法再分轻重,只能适用于最严重的即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严重的故意杀人罪依照我国法制传统与外国一些立法例,都认为是应当判处死刑的,在现阶段可以作为罪大恶极的一个参照标准。比较之下,故意伤害罪,拐卖人口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绑架妇女儿童罪,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传授犯罪方法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这些犯罪虽然都属于严重罪行,但与故意杀人罪相比,危害程度明显都要轻一个档次,不属于罪大恶极,应当废除死刑。20112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自201151日起,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将不会再判处死刑,这也充分说明了国家大幅度减少死刑罪名的决心。



4、延长有期徒刑期限并设立严格执行假释制度的终身监禁

目前我国刑罚结构存在着生刑过轻,死刑过重的问题,例如我国现行《刑法》的刑期规定:有期徒刑最长不超过20;死缓2年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即可减为无期徒刑,有立功表现的可减为20年以内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最少应该实际执10年刑期,有期徒刑最少实际执行一半以上的刑期;这样一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如果在狱中表现良好并且有立功表现,那么最快12年后就可出狱。这样短的刑期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不能起到很好的惩治教育效果。因此《刑法修正()》对刑罚结构和特别减刑制度做出调整。一方面在取消部分死刑罪名的同时,规定较长的最高刑;并将严重暴力犯罪数罪并罚后的最高总刑期,从20年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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