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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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 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及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 非税收入实行依法征收、票款分离、银行代收、专户存储管理办法。

第三条 组织收入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或印制的合法票据。

第四条 非税收入统一纳入预算会计核算。 第五条 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本制度从201011日起执行。

水沟镇财政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水沟镇财政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一、设立专项资金账户,实行专人专帐管理。 二、专项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及专户封闭运行其他财政扶贫性的资金。

三、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项目,不得挪用、借用或改变用途。

四、非专项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借用专项资金账户。 五、专项资金专储利息应按期结转为专项资金本金,纳入专户管理。

六、专项资金实施的单位或个人是报帐人,报帐人应按规定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经财政主管按规定程序审核认定后应及时支付项目资金。

七、项目的实施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公开公正选择承包单位中标单位应与发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规定项目责任人的权利与义务,并建立项目质量保证责任制,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提出用款计划,经本级财政审核后报请财政局审批备案。

八、专项资金会计应根据项目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及用款计划认真填写项目资金申请拨款书,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批后报请财政局业务股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拨入项目资金。


九、项目完工经主管单位验收合格开具工程验收单,凭验收单及有效经审核无误后的原始凭证,1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审计部门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后方可报帐。

十、项目施工质量和进度达不到设计要求,不能按要求提供有效报帐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的不予报帐和拨付项目资金。

十一、本制度从201011日起执行。

水沟镇财政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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