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与诚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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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与诚信的关系



到现在仍有很多人把诚信与信用理解为一个意思,以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就是建设诚信体系,再或者说建设诚信体系就是建设信用体系。由于这种概念认识上的模糊,增加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难度,因为诚信体系是涉及全社会各各领域的道德水平建设,而信用体系主要是涉及商业和金融领域的制度建设。当然,诚信与信用有内在联系,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诚信是一切信用形式的共同基础

企业与企业之间应该用诚信的原则,对货物进行生产加工或销售,然后再结账,就是商业信用。这是信用交易最普遍的形式;在消费活动中应用诚信原则,商店允许消费者先拿走商品去消费,日后再进行结账付款,就是消费信用,是现代经济中重要的信用交易行为之一;银行以诚信为基础,经营货币资金,就是银行信用,它是典型的信用行为。可见,信用是对诚信原则的应用。没有诚信,就不可能有信用方面的交易。

第二,信用的发展可以促进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

任何信用行为都是有规则的,一旦违背它,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还需要付出代价。无论个人还是企业,守信就会赢得良好的发展机遇,失信就会失掉商机,并受到惩罚。双赢来自于信用。稳定发展的信用关系就是稳定了人们的心理预期,从而强化人们诚信受益、失信受损的心理,提高社会的诚信意识。

总之,诚必守信,信而自诚。诚信是信用的基础和保障,信用则是诚信的表现。没有诚信的道德基础,信用关系就不可能发展。而对不守信用者没有惩罚,或是惩罚不力,诚信的道德自律将是软弱的。社会信用体系是诚信的道德自律、信用的契约及法规他律的统一。


诚信与信用虽然有内在联系,但也有明显区别。人们可以看到,从古至今,在经济交往中,有德之人才会有可靠的、稳定的客户,但不能保证所有的人都是这样。正因如此,我们说诚实者一定守信,但守信者不一定诚实。诚信与信用的区别主要表现如下两方面:

第一,诚信即诚实守信,属于道德层面的概念,是自律性的主观意识。

它用于人的行为,是道德规范;见于人的修养,是道德品质。诚信的信,意为人的内在善意和良心;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一个基本的道德规范。诚信所讲究的是诚实的行为。在中华民族文化中,长期占主流文化地位的儒家学说认为,诚信是儒家道德的基础。这是儒家提倡的做人准则。儒家学认为,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方面,讲诚信的人行事要忠于自己的社会身份,自觉承担应尽的社会职责,实履行社会义务;在个人的修身养性方面,每个人都应通过诚信的原则来辨别是非,并要坚持诚信的原则,使诚信成为自己本性的一部分。根据中国的传统观念,诚信是立人之本、齐家之道、交友之基、为政之法、经商之魂,是自我修养追求的理想境界,诚信是人们的基本准则,是维护社会等级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诚信概念虽也有诚实经商和信守合同的解释,即契约经济方面的意义,但主要偏重于社会学方面,即偏重于道德方面的意义。

第二,信用,是指经济活动中的资金借贷行为和商品赊销行为,属于经济学范畴。

可以理解为能力,即一种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不用立即付款就可获取资金、物资、服务的能力;或是一种授信方之间在特定时间内所作的付款或还款承诺的兑现能力。它反映的是一种经济关系,是他律性的客观表现。经济活动的交易双方通过契约形成信用关系但不等于就有了道德的诚信,因为这种关系只是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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