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消费者全权益保护的研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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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消费者全权益保护的研究现状

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建立较早且比较完善。20世纪初开始,经过60年代高涨的消费者运动的推动,美国已形成了成文法与判例法并重,联邦立法与州立法相结合,综合运用民事、刑

事、行政法律手段,覆盖所有消费领域的相当发达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美国没有消费者保护基本法,而是由众多单项的成文法和长期积累的大量判例构成了消费者保护立法体系。这一体

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有关商品(服务)信息披露的法规;有关商业行业正当性的法规;有关价格的法规,主要是指一些州的单价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定价的指南;有关消费安全的

法规,代表性的法规有《食品安全法》《消费品安全法》《食品、药品、化妆品法》《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等;有关消费平等性的法规,目前主要是以《消费者信贷保护法》的第七

篇为代表。同时,法案一经颁布,政府每年都要检查执行情况,以确保立法后真正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成立于1914年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是美国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最重要的

行政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由美国国会设立的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是联邦政府内部的一个独立的管理机构。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包括:保护消费者免遭

消费造成的损害;协助消费者鉴定消费品的安全性能;制定统一的消费品安全标准;促进对造成死亡、疾病、受伤等事故的产品危害的原因、防止措施的研究和调查;提供消费品安全问题信

息咨询并编制有关教育计划方案。在美国,最有影响力的民间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当属成立1953年的美国消费者利益委员会。该委员会总部设在密苏里大学,其主要工作是提供消费者报道 信息及情报,维护消费者在美国的经济权益,着重研究有关消费者利益方面的法律、政策,出版自己的期刊《消费者业务杂志》,并受理消费者的投诉。该委员会因属民间机构,在解决消

费纠纷时,往往采取向新闻媒体曝光、代表消费者向法院起诉等手段。此外,他们还监督法院审判程序,向法官提交备忘录以说明消费问题的重要性等。美国消费者利益委员会与美国消费者

联合会、美国消费者联盟是美国三大消费者民间机构。

欧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现状 欧盟是欧洲联盟的简称,是部分西欧国家为了实现经济和一定程度上的政治一体化,通过国


际条约的形式建立起来的区域性国际组织。 欧盟的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和政策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957年《罗马条约》签署时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和政策;1993年对《罗马条约》修改以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和政策;1997年再次修订《罗马条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和政策。欧

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和政策主要体现在欧盟条约和指令中。欧盟设置的消费者保护机构主要包括欧洲消费者法律研究中心,其宗旨是研究探索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所有课题,并就这

些课题进行世界范围的培训。它的研究方法是将消费问题置于社会各学科之间通盘考虑,不仅从法律方面,而且要从经济和社会学方面来研究,这个中心希望通过宣传、介绍消费者法律来

促进这方面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国际消费者法律协会旨在全世界范围内建立一个联系网络,以促进消费事业的共同探讨和发展。欧洲委员会下设30个司、局。这些司、局负责不同的事项,其

24局专门负责消费者政策与消费者健康保护。 欧盟24局的主要职能是:起草消费者保护政策法规;监督检查各成员国是否贯彻执行并让消费者免费了解了欧盟政策法规;对未执行消费者法

使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的欧盟成员国在欧洲法院进行起诉,要求赔偿对消费者的侵害,禁止该成员国的违禁产品出口;帮助各成员国完善其消费者法律,并将该项法律融入各国经济发展

的全局来考虑。 欧盟已经与许多国家就消费者保护问题进行合作,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非洲国家、独联体国家等,并与一些国家开展对话。欧洲作为发达的经济地域,市场经济发达,

经济活动频繁,社会各方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研究开展的充分而且全面。

澳大利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研究现状

作为一个比较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澳大利亚的市场井然有序,在这秩序井然的背后,有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澳大利亚属联邦政体国家,其法律制度受英美国家法系的影响。官从司

法实践中制定的判例法适用广泛。后来国家制定的成文法相对增多,这些成文法从不同的角度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早在20世纪60年代末和20世纪70年代初,政府及相关机构就着力从事商品


经营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活动,1974年议会通过并颁布了《贸易行为法》。该法调整的范围涉及两大部分,一是在一切商品购销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在商务活动中鼓励竞争

公平交易,以提高澳大利亚的社会经济效益。在实践中政府部门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力量,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在政府机构承担了主要的消费者权益

保护工作以后,澳大利亚的民间团体也根据各自的特点,以消费者代言人的身份,扮演角色,发挥了独特作用,弥补了政府机构的不足,使消费者的利益可以得到更全面的保护。澳大利亚在

市场经济体制下进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研究开展的较早也较为完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现状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1984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中国加入WTO之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有更长足的发展。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我国还通过对国外相关经验的消化吸收结合我国的国情,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有了切实的保障。在我国19941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至第十五条(以下简称《消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具体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随着时间的推移,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时理论和实践不足的影响,一些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观出来。国内机关,学士团体,个人对此方面的研究也越来越深入和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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