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市公证处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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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市公证处财务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务管理法律法规,财经纪律,自觉接受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财务审计、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金坛市公证处实行财务专人管理制度,设立二名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实行票据、收费分设,不得由一人兼任。

二、公证机构负责人对财务收支进行管理、监督,司法局统一审批。

三、对受理的各类公证事项的收费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收费一律用财政部门批准合发的专用票据,作到印章齐全、票据相符。

四、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办法》,不得做支、套取,该使用支票结算的按规定一律使用支票。

五、财务人依据公证员填写的《收费通知单》收取公证费,将所收取的公证费数额填写在公证登记簿上,并向公证申请人出具统一的非税收通用票据。

六、财务人员制作财务账簿,对财务情况进行统一登记。 七、财务人员每日将所收取的公证费及非税收透过票据出具情况登记在财务账簿上。

八、财务人员每日将收取的公证费存入财政账户,并将存款回执统一保管,附于财务账簿上。库存现金应按银行核准或财政部门规定的限额留存,超过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九、财务人员每月制作财务报表。对当月公证费收取、非税收通用票据出具、公证费存储财政账户等情况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查,


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十、公证处每三个月对财务情况进行核算。对非税收通用票据、公证案件受理回执、公证案件登记簿、财政账户存款回执进行多线对应。

十一、报帐一律凭正式票据报销,并由经手人签名和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能报销,不得开白条。特殊情况应由经手人书面说明用途,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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