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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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

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1.07.27

【字 号】辽财库[2011]575 【施行日期】2011.07.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监督 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的

通知

(辽财库〔2011575号)

省直各部门:

现将《辽宁省省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辽宁省省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和管理,提高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增强预算执行的透明度和约束力,推进部门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对省级部门决算的批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决算批复,是指省财政厅在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省级决算草案后,对省直部门报送的部门决算,以下达文件形式进行批复。 第四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是部门决算编制主体,负责编制本部门、本单位决算,对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五条 部门决算批复按照“严格预算约束、强化财政审查、规范预算执行”原则,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第二章 批复内容

第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财务管理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具体确定部门决算批复内容。

第七条 部门决算批复的内容包括:

(一)财政性资金收入、支出、结余情况,具体包括: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结余;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结余;纳入专户管理的资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结余。

(二)部门决算批复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分别反映到“项”级支出,金额单位为“万元”。

第八条 省财政厅可依据相关财政改革、会计制度的变更及实际管理需要,对具体批复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章 批复程序

第九条 省级决算草案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省财政厅和省直各部门应向省直各预算单位批复决算。

第十条 省财政厅在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省级决算草案之日起20日内,向省直部门批复决算。

第十一条 省直各部门自省财政厅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依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决算数据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并将批复的部门决算抄送省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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