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办发[200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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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8.09.19 2008.09.19 辽财办发[2008]42

财政综合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财办发〔200842号) 厅内各单位:

经厅领导批准,现将《辽宁省财政厅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辽宁省财政厅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公务卡结算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报销手续,提高公务支付的透明度,根据《辽宁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及实施步骤

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分两步实施: 第一步:20089月开始,部分公务员持卡试行。处室自行指定1-2名公务员提供所需个人信息,由财务管理机构与代理银行(建设银行)签订协议,并统一办理公务卡。

第二步:20091月开始,在厅机关全面铺开。凡符合持卡人条件的,原则上每人办理一张公务卡。 第三条 持公务卡人员办理退休或调离时,厅人事处及时将人员变动信息通知厅财务管理机构,财务人员负责与开卡银行联系办理公务卡收回或停用手续。

第四条 新增公务人员或在20091月以前未统一办理而需增办公务卡,以及遗失、毁损等原因补办


公务卡者,厅财务管理机构负责联系,由个人到银行办理申请手续或者挂失手续,并将卡号等相关信息及时通知厅财务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包括:原从单位零余额账户以现金方式支付的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书报杂志订阅费、以及各处用车的燃料费、保险费、保养修理费以及零星购买支出等。

第六条 现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进行转账付款的邮电费、水费、电费、维修费,车队经办的车辆燃油费等维持银行转账结算方式,不通过公务卡进行结算。

第七条 公务卡实行实名制管理。密码由个人自行确定,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每张公务卡不超过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上限50天)内先支付,后还款。12月份的公务消费,务必在1225日之前到厅财务管理机构报销。 第九条 公务卡具有银行信用卡的全部功能,并享有以下优惠权益: (一)公务卡在卡片有效期内免收年费; (二)免收挂失手续费和损坏换卡手续费;

(三)免费提供大额(500元以上)交易短信通知,报销还款交易通知,账单到期短信提醒; (四)免收本地本行溢缴款取现手续费。

第十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到厅财务管理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公务消费与个人消费分别在销售点终端服务(简称POS机上刷卡,个人消费不得办理报销手续,不给厅财务管理机构提供公务卡中的私人消费信息,厅财务管理机构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的,出差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如出差地点不具备用卡条件的,现阶段仍可办理现金借款。

第十二条 公务卡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但因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时,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交厅财务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原则

(一)公务人员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公务性支出,必须在透支免息期内及时到厅财务管理机构报账。因报销不及时而产生的透支利息和罚息,由职工个人承担。

(二)公务卡结算,报销审批程序仍按厅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

(一)报销人在免息还款到期日前10天以上,据已签批的发票、商场消费明细单、POS消费凭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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