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比较法的性质:范围、框架、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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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讲作业比较法光盘笔记

一、比较法的性质:范围、框架、方法论 1、比较法的范围

比较法不是一般意义的法律部门

Comparative Law(CL):同宪法、民法、刑法等不同,不是一种法律规则的总体。 区别:法律比较是基本活动和最为重要的方面,是自发或被动的。 比较法学是法律比较的必然结果,是自觉的、积极主动的。 德国:法律的比较研究。

比较法是一门科学,是对不同法律进行比较研究的思维活动。 2yes : 1)对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比较,大量例证证明,这类比较属于比较法。 2同一国家历史上的法律比较的一些特殊情况,如春秋战国时期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比较,属于比较法。 2no1)国内法的各个学科中广泛运用比较的方法,不能算作比较法。

2)对一个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比较,没有超过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范围,不能算作比较法。

关于比较法的定义:

比较法是一方面以法律为其对象,另一方面以比较为其内容的思维活动。(茨威格特和克茨)

比较法是对不同国家(或特定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沈宗灵) 2、比较法的框架法学的一门学科)

国外的三种不同观点(集中于20世纪40年代) 1)英国的格特里奇:不必争论

2)前苏联和保加利亚法学家:仅是研究法律的一种方法。

3)法国的萨莱伊和朗贝尔:不仅是一种方法,还是一门独立的学科。 2005年,中国比较法学会年会综述:比较法是一种方法抑或学科? 三个向度:1)叙述的比较法:外国法研究

2)评价的比较法:不同法律制度的异同

3)沿革的比较法:不同法律体系之间关系的研究 比较法与其他学科的联系和区别:

1)比较法与法理学: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是比较法的基础,比较法的研究丰富和发展法理学

2)比较法与法制史:法制史内容丰富,可以为各国法律制度进行纵向比较,有助于比较法的研究。

3)比较法与国际公法:国际公法的法律渊源条约和国际惯例以及一些法律原则,均得益于比较法学的研究成果。

4)比较法与国际私法:国际私法,即冲突法,其研究和适用有赖于比较法。 英国比较法学家德克鲁兹说:学者们经常通过说明比较法不是什么,来说明比较法的性质,最典型的是沃森。 沃森指出19741比较法不是研究一种外国法律制度或一种外国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尽管比较法的研究偶尔或者经常涉及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2)比较法不是把各种法律制度或各个法系汇总到一起,而是要研究其中的“必要的智力内容”3比较法不是要通过比较抽象出一些基础性的事实。如果围绕一些或个别问题开始研究,势必变成了社会学而不是法学上的比较研究。


3、比较法的方法论

(一)叙述的比较法的方法论

1)基本原则:按照外国法的原样认识外国法,“原生态”,准确。 2)信息源的可用性和可信性:真实可靠 3)把外国法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全面系统 (二)评价的比较法的方法论

1)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可比性 冷战时期:基本上不可比,但70年代开始变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相互比较和借鉴渐多,全球化的原因? 2)解释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别和相似 经济制度:不同经济制度的国家在经济领域的许多方面有不同的法律规则,包括

同种类型的经济所达到的发达程度。

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很大程度上受到政治制度的影响,特别是公法领域。 宗教:家庭法、刑法 历史:影响法系的形成

自然条件:影响了上述很多方面 (三)沿革的比较法的方法论

1)比较法产生和发展的前提,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相互交往 2)本国法与外国法的联系 关于方法论的其他观点:

法国达维和莱茵斯坦: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 德国茨威格特与克茨:功能比较与概念比较 美国埃尔曼和弗里德曼:文化比较 意大利萨科:动态比较与静态比较 关于比较法的程序或步骤: 卡佩莱蒂:功能比较6步骤: 1指出“共同的起点”

2研究所采取的不同的解决办法

3研究所采取的不同的解决办法的理由 4研究异同及其产生原因的变化趋势 5对各种不同的解决办法进行评价 6根据社会存在和需要进行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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