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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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所得税分配

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云财预[2008]228

【发布部门】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发布日期】2008.05.07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

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财预〔2008228号)



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州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营业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云南省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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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00八年五月七日



云南省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的顺利实施,贯彻执行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预〔200810号),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企业所得税分配和预算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方法

将省内企业划分为“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省内跨州市总分机构企业”、“烟草工业企业”及“其他企业”等四种类型,根据分类处理、简化操作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分别制定企业所得税征缴、分配和预算管理办法。 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规定的“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处理。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要求:

为保证各级财政既得利益不受影响,对2008年前纳入中央跨省区分配企业和执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企业及今后新增企业实行区别处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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