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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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国税发[2009]2

【发布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

外支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92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将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向省局反馈。

一、我省《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管理工作,国税系统由国际税收管理部门或相关岗位指定专人负责;地税系统除昆明市局由涉外税政处管理外,其余州、市、县、区局由征管部门负 1 / 2










责。各级管理人员名单由各州、市级税务机关(除特别说明外,税务机关均包含国税机

关和地税机关)汇总,于2009115日前上报省局备案。

二、各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指县、区局)办税服务厅应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税务证明》的申请与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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