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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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信达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09.03

【文 号】证监机构字[2007]211 【施行日期】2007.09.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

业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7]211号)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

《关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申请报告》(信证报[2007]4号)及相关文件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业,注册地在北京市。

二、核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5.11亿元人民币。 三、核准以下单位的股东资格、出资金额和持股比例: (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150000万元 99.27% (二)中海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900万元 0. 6% (三)中国材料工业科工集团公司 200万元 0. 13% 四、核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详见附件)。 五、核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和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待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业后依法另行申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保荐及债券、股票承销等相关证券业务一并转入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正在进行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由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不再从事此项业务。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应遵守监管部门有关业务资格管理的规定,尽快申请变更注册保荐机构。

六、我会对高冠江、张志刚分别担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无异议。

七、请接本批复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向我会申请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八、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开业后,应尽快完成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工作,再按有关规定向我会提出分支机构设立申请。

九、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继续配合做好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证券公司司法破产、责任追究等风险处置后续工作。

十、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业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 附件: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略)

二○○七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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