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筹建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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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融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筹建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02.25

【文 号】证监机构字[2007]54 【施行日期】2007.02.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筹

建方案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7]54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设立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华融发[2006]122号)及有关申请文件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发起设立一家证券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市。

二、同意拟设立公司名称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

三、华融证券筹建期间,除维护依法受让的证券类资产相应证券经纪业务的正常运行外,不得从事其他证券业务。

四、同意华融证券的注册资本为15.1亿元人民币。核准以下单位的股东资格及出资金额:

(一)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150000万元


(二)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 1000万元

五、你公司接此批复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会关于证券公司筹建和开业的有关规定,在6月内完成华融证券的筹建工作,确保资本金足额到位,并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选举拟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决定拟聘正、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拟定公司章程,并在开业时取得我会相关证券经营业务许可及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规定事先取得任职资格,在取得任职资格前,不得启动上述任职程序,更不得担任或实际履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六、华融证券筹建工作完成后,请将开业申请、验资报告、公司章程、法律意见及北京证监局核查报告报送我会复查。

七、华融证券组建过程中,应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并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严格的内控机制。同时你公司应继续做好对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恒证券)、恒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信证券)的经纪业务托管工作,确保经纪业务正常运行,并应继续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对德恒证券、恒信证券违法违规问题的责任追究工作。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及时报告现场工作组。 八、你公司应在华融证券筹建期内完成德恒证券、恒信证券的行政清算工作。

九、你公司在华融证券筹建工作中如遇到重大问题,须及时向我会报告。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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