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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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幼儿园

幼儿园《规程》

幼儿园《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幼儿园的管理,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幼儿的安全和健康成长,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为3-6岁幼儿开展学前教育和照管的机构,包括托班、小班和中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培养幼儿的身心素质,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形成健康向上的人格,为幼儿进入小学做好准备。 第二章 招生和管理

第四条 幼儿园接受本市或外地合法户籍的3-6岁幼儿报名入学。 第五条 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幼儿进行录取。 第六条 幼儿园负责制定学生名册,并对学生的信息进行保密。 第七条 幼儿园遵循一人一档原则,建立幼儿个体档案,记录幼儿成长发展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 课程设置和教学 第八条 幼儿园根据幼儿的成长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地制定课程设置,同时注重培养幼儿的兴趣和创造力。

第九条 幼儿园教师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组织教学活动,注重幼儿的全面发展,积极引导幼儿的自主学习。 第十条 幼儿园严禁使用暴力、体罚和任何侮辱、歧视幼儿的言行。 第四章 安全和卫生 第十一条 幼儿园要加强安全教育,培养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 幼儿园要定期组织安全演练,确保幼儿在灾害事故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 幼儿园要保持教室、活动场所的卫生清洁,定期进行


卫生消毒,确保幼儿的健康。 第五章 家园合作与交流 第十四条 幼儿园要与家长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传达幼儿的学习和成长情况。 第十五条 幼儿园要定期组织家长会、亲子活动等,促进家园合作,共同关心、培养幼儿。 第六章 违规处罚

第十六条 幼儿园对教师违反《规程》的行为进行相应违规处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通报等。 第十七条 幼儿园对严重违反《规程》的教师或者工作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附则 本《规程》由幼儿园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并经过合法程序通过。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须经幼儿园审查批准。 本《规程》解释权归幼儿园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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