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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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五条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

第七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2.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3.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与重点实验室签订工作计划。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3.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第九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 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推荐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3.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评估和检查。

4. 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

第三章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规划和布局,从部门和地方重点实验室中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十一条 科技部公开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须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部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 2.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

3.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用房集中。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


建设申请报告》,审核后报科技部。

第十四条 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立项。主管部门组织相应依托单位公开招聘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核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专家验收。

第四章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优推荐,主管部门聘任,报科技部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不超过六十岁。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特殊情况要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三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


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骨干固定人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其余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由骨干固定人员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少部分课题可由固定人员或团队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并可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

第二十六条 自主研究课题期限一般为1-3年。重点实验室对自主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国家公共研究平台;并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并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工作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

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要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着、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不少于十天。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批复。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在规定时间报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

第三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当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实验室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科技部会同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每年对部分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实验室、召开座谈会等。

第三十八条 科技部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五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一至两个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具体评估工作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第三十九条 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五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四十条 科技部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未通过评估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 (依托单位)如:硅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浙江大学)State Key Laboratory of Silicon Materials ( Zhejiang University)

第四十二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四十三条 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字[2002]91号)同时废止。

(国科发基〔2008539号)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

第三条 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检查实验5年的整体运行状况,引导实验室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并为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 评估的主要指标为: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评估指标体系及说明见附件。

第五条 具体评估工作由科技部委托评估机构实施。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评估细则和评估方案,受理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并定期向科技部移交。


第六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本部门实验室和依托单位做好接受评估的准备工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

第七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八条 所有实验室原则上都应参加评估。参评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 评估专家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和少数科研管理专家组成;应用基础研究比重大的领域应当聘请部分来自产业界的专家。

第二章 评估程序

第十条 每年111日前,科技部确定次年计划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主管部门和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在实验室评估名单下达后3个月内,向评估机构提交经审核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制定详细的评估方案,报科技部审批。科技部在收到评估方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评估,分现场评估和复评两个阶段,于上半年完成评估工作。

第三章 现场评估

第十四条 现场评估按学科领域相同或相近的原则将实验室分成若干组,专家组到现场对实验室进行考察,同一组实验室的现场评估原则上由同一批专家完成。每组专家总数一般 7-9人。

第十五条 实验室年度报告和年度考核情况作为评估的重要参考材料。评估机构应在现场评估5个工作日之前,将《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实验室年度报告和年度考核情况提交该组评估专家审阅。

第十六条 现场评估由专家组主持,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审阅《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及实验室年度报告和年度考核情况、听取


实验室主任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核实科研成果和专项经费使用效果、了解人才队伍建设和对外开放情况、考察仪器设备运行和共享情况、召开座谈会和进行个别访谈等。

第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报告应当对评估期限内实验室工作进行全面、系统总结。

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限内在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上,以实验室为基地、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重要科研成果。国内外合作研究的重大成果以适当权重考虑。成果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分类。

论文、专着、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软件着作权、奖励、技术成果转让等的标注遵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为规范现场评估程序和评估标准,评估机构应专门组织对评估专家的培训,并在每个领域选择1-2个运行5年以上的实验室进行定标评估。所有现场评估专家都应参加定标评估。

第十九条 专家组在小组现场考察结束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记名打分,并研究提出书面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明确指出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四章

第二十条 复评在现场评估基础上,采取集中开会的形式对现场评估排序前30%和后20%的实验室(按四舍五入取整数)进行评议。

第二十一条 复评专家组在现场评估结束后确定。专家组不少于12人,其中参加了现场评估的专家不少于50%

第二十二条 复评主要内容包括:专家组听取实验室主任报告;审阅评估材料和现场评估书面意见;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记名打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介绍实验室的代表性成果、势和特色、国内外的地位和影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发展规划和设想等。实验室主任报告可以旁听。

第二十四条 复评确定本领域实验室的初步评估结果。


第五章 评估结果

第二十五条 复评结束后,评估机构向科技部提交评估报告和其他相关档案资料。评估报告要在对评估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材料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科技部审核评估报告,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类。

第二十七条 评估结果为“较差”的实验室,将不再列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八条 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通过主管部门申请免参加一次评估,其结果视为“良好”;连续三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申请免参加一次评估,其结果视为“优秀”。其他申请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 视为放弃“国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评估费用由科技部支付。

第三十条 实验室现场评估的会务接待工作不得委托参评实验室或依托单位承办,不得安排与评估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三十三条 评估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和专家信誉记录制度。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评估。实验室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申请书一起上报。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年度考核包括实验室形成年度报告、依托单位提出考核意见、科技部与主管部门对实验室进行抽查等环节组成。年度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部门和地方实验室等的评估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国科发基字〔2003234号)同时废止。

(国科发基〔2008731号)


附件: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指标

研究水平与贡献

权重

要点

总体定位和研究方向、承担任务、代50%

表性研究成果

队伍结构与团队建设、实验室主任与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30%

学术带头人、人才培养 对外开放、学术交流、运行管理、依

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20%

托单位的支持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

一、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总体要求

国家重点实验室作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若干优秀的学术带头人、高素质研究骨干、高水平技术人员及精干的管理人员,能够满足实验室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要求。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实验室是本领域国内研究中心,对学科领域的发展具有辐射带动作用。通过设立访问学者制度、发布开放课题等形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实验室应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科研氛围浓厚,学术风气好。拥有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和完善的配套设施, 仪器设备统一管理,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

实验室发展方向是依托单位的重点发展方向之一。依托单位优先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 二、具体指标说明 (一)研究水平与贡献。

1.实验室应围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战略目标,面向国际竞争,为增强科技储备和原始创新能力,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研究方向明确,研究重点突出。应有较强的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有较高的科研效率。

2.代表性成果。

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限内在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上,以实验室为基地、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重大科研成果,并以适当权重考虑国内外合作研究的成果。代表性成果应是针对某个具科技问题取得的重要科研系列进展,名称表述应明确、具体,而不是某研究方向上关联度不高的成果的汇总和拼盘。

成果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分类,不同类型成果按不同标准评价。实验室择优提供不多于 5 项代表性成果。

1)基础研究成果。

科学前沿的探索研究中取得具有国际影响的系统性原创成果。在本领域公认的重要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着,或在国际主流学术会议上做邀请报告。 2)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在解决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中具有创新思想与方法,实现相关重要基础原理的创新、关键技术突破或集成,拥有核心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提供科学基础和


技术储备;或在实验技术方法、专用设备研制改进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3 基础性工作成果。

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信息具有权威性、系统性、完整性、科学性,并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和资源共享,为相关领域科学究提供支撑,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实验室吸引和稳定高水平人才的措施得力、业绩突出。应注重团队建设,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若干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的团队,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团结协作,并适当流动。

实验室主任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在实验室工作,在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中起主导作用;学术带头人为本领域有影响的学者,学术思想活跃,研究成果显着。鼓励实验室人员在国际、国家级学术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鼓励吸引国际一流学者来实验室工作。对于实验室优秀人才的评价,应强调在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上开展工作、并是代表性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简单看各类头衔。

实验室是本学科领域高水平科研人才的培养基地,培养较多数量的优秀中青年人才,培养合理数量的研究生,培养质量得到同行的公认。

(三)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实验室是本领域国内研究中心,对学科领域的发展具有辐射带动作用。

实验室具备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学术环境,注重学风建设,积极开展高水平、实质性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实验室开放运行费中30%以上要用于合作交流和开放课题。开放课题的部署应通过访问学者制度来实施,保持一定数量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


研究人员,并具有高质量的开放研究成果。积极参与国际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鼓励承办国际性、地区性、全国性学术会议。

实验室实验研究条件应具有特色,基本满足科研工作需要;仪器设备使用率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和共享程度高。鼓励实验室自行研制、改造仪器设备、发明实验技术手段。实验室规章制度健全,日常管理科学有序,自主课题设置等重大事项决策公开透明;人员岗位职责明确,研究资料完整。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充分发挥作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实验室是依托单位内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管理的科研实体,仪器设备和科研用房相对集中。依托单位优先支持实验室的发展,在人员、经费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制定本评估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评估工作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第三条 评估工作本着鼓励科技创新、引导实验室做出重大成果的宗旨,强调对实验室进行整体评估,突出对实验室成果质量和学术水平的评估。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接受科技部的委托,按照不同的学科领域,每年组织对实验室评估。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科技部于每年111日前下达次年参评的实验室清单。 第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和实施评估的具体工作,在评估前20天将详细的评估工作方案报送科技部。评估工作方案包括实验室分组名单、各专家组成员名单、评估程序和日程安排等。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于每年1110日部署次年实验室评估工作,对参评实验室提出评估要求和具体评估安排。

第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科学部负责遴选评估专家并参与组织评估。评估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及少数科研管理专家。应用基础研究比重大的领域应当聘请部分来自产业界的专家。

第九条 参评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实验室评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签署意见,于实验室评估清单下达之日后的三个月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正式提交。

第三章 现场评估

第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负责审查《申请书》于评估当年2月下旬将《申请书》及评估工作所需各种文件、表格一并送达相关科学部。现场评估一般安排在每年2月下旬-3月进行。

第十一条 科学部应按学科领域相同或相近的原则提出参评实验室划分小组的意见,商计划局后确定分组名单。根据分组情况和回避原则,科学部为每组选择7-9名专家组成现场评估专家小组,确定专家组长。专家组中应含管理专家1(管理专家可由具有管理经验的同行专家或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负责人兼任)专家组名单确定前应商计划局,实验室分组和评估专家名单上报科技部审核。

第十二条 科学部在现场评估5个工作日前,将《申请书》提交该组评估专家审阅。

第十三条 科学部安排确定各实验室现场评估时间(每实验室评2)和路线,经商计划局后于实验室现场评估10个工作日前通知各参评实验室。有关安排由计划局负责向科技部和各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科学部负责制订现场评估工作手册,主要内容包括现场评估的基本程序、详细的日程安排以及《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等评估工作有关文件和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五条 科学部组织、安排定标评估,一般选择12个运行5


年以上的实验室进行定标评估。现场评估的全部专家都应参加定标评估。定标评估的目的是规范现场评估程序和现场评估标准,使所有参评人员和评估专家统一认识、统一标准、统一做法,以保证评估工作质量及评估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十六条 科学部组织召开现场评估预备会,专家组成员、科技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与会工作人员、依托单位和实验室有关负责人参加,共同商定评估工作具体议程和明确现场评估要求。科学(或学科)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明确现场评估应完成的任务。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现场评估期间审核实验室报送的材料。 第十八条 专家组长主持现场评估,在专家组中确定评估意见撰写人。

第十九条 专家组审阅《申请书》和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提问质疑。

第二十条 现场主要考察实验室的工作状态、研究工作情况、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和共享、人才队伍建设和对外开放以及管理工作等;核实科研成果和专项经费使用效果、抽查实验记录;召开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等。

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完成现场考察后组织召开评议会,交流、讨论对实验室的评估意见。专家组评议会议仅限专家小组成员、科技和自然科学基金委与会人员参加,并可随时向实验室质疑。评议会后,专家组以口头方式向实验室和依托单位简要反馈评估意见,重点是指出存在问题和不足。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在小组现场考察结束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记名打分,研究提出本组实验室专家组书面评估意见,完成实验室评估专家综合意见书(见附件)。专家组对实验室的评价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更要明确指出实验室的不足。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做工作报告(联合实验室指定在某一分室做统一工作报告)主要对评估期限内实验室运行状况进行全面、


统总结。报告50分钟,答辩10分钟。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研究人员就5项以内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做学术报告,限在2个小时之内完成,包括提问答辩时间。每项成果报告后,预留答辩时间应不少于5分钟。现场考察时间和个别访谈分别控制在1.5小时以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应展示各类有关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准书、获奖证书、完成的各类研究成果、会议相关文(信)件、实验室年度报告、规章制度等以备专家或工作人员查阅。

第二十六条 现场评估结束后,召开综合评定会议,由各组专家正、副组长和部分专家集中开会,交流各组实验室现场评估情况,经充分讨论、遴选确定参加复评的实验室名单。

第二十七条 现场评估结束后,科学部向计划局提交专家现场评估的专家打分表、排序意见表、综合意见书、个案分析报告、小组总结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和科学部负责选定参评实验室依托单位以外的其它单位承担现场评估的会务工作。

第四章 会议复评

第二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组织实施实验室复评工作。复评在现场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复评会议一般安排在每年5月份,采取集中开会的形式对现场评估排序前30%和后20%的实验室进行评议。

第三十条 复评专家组在现场评估结束后确定。专家组不少于12人,其中参加了现场评估的专家不少于50%科学部在现场评估后提出复评专家名单商计划局确定后尽早通知到专家。

第三十一条 复评会议各参评实验室主任到会做工作报告并对专家提问进行答辩。报告时间30分钟,答辩10分钟。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及有关人员可以旁听实验室主任报告。

第三十二条 复评专家在会议期间应审阅各参评实验室提供的《申请书》等材料,在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后,进行交流讨论,结合现场评估意见,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打分,确定本学科领


域实验室的初步评估结果。

第三十三条 复评会议期间,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工作人员召开专家组座谈会,听取专家对实验室评估工作、相关学科实验室的布局、建设和发展等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四条 复评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科技部提交当年度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向实验室、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反馈现场评估专家组评估综合意见。

第五章 回避、保密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五条 参评实验室正、副主任、固定人员,学术委员会正主任,依托单位学术委员,实验室主管部门或其他直接相关者不得作为评估专家。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提交的材料必须反映评估期限内的真实情况,如发现数据或材料不实,将按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第三十七条 评估专家是受科技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委托进行实验室的评估工作,不代表某一部门或单位,在评估过程中的言行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自然科学基金委将对评估工作中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密。

第三十八条 参评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评估工作,评估期间不得安排与评估工作无关的活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081125日印发)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教育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四)审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消。 (五)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六)组织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七)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地方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

(二)组织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指导运行和管理组织编报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验收报告。


(三)审核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监督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的运行。 (五)落实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运行的配套经费。 第十条 高等学校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重点实验室的直接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党委书记或校长负责的,科技、人事、财务、国有资产、研究生院(部)、211办(学科建设办)等部门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提供开放运行经费,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以及提供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三)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学科建设计划,支持相关学科优秀人才在实验室和院系(所)间的流动。

(四)负责遴选、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做好重点实验室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

(六)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教育部。

(七)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计划实施、验收、调整等。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国内一流水平,具有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的优秀研究群体;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三)具有一定面积的研究场所和一定规模的研究实验手段(实验室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部分纯基础学科除外)。有稳定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与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依托单位应保证实验室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50万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五)一般应为重点学科,并符合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总体布局。 (六)国家重点实验室立项时,一般应当是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地方高等学校申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时,一般应当是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地方重点实验室。

已建成的重点实验室也要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建设和发展。 第十三条 符合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可根据有关要求,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附1)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附2),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审核,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支持等意见后,以依托单位名义向教育部行文请示。

地方高等学校的立项申请需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行文请示。

第十四条 教育部组织专家对高等学校提交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进行论证、签署意见后报送科技部。通过科技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由依托单位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附3),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的形式报教育部。教育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科技部批准立项建设。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通过教育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由依托单位填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附4),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的形式报教育部,教育部签署意见后,批准立项建设。

地方高等学校的立项申请需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教育部批准立项。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作为建设项目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凡通过科技部或教育部审定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有关高等学校应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安排建设、配套资金以及必要的运行费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应列入依托单位重点学科建设和发展计划。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装置以及基本建设应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重点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必须新建或扩建的,应纳入教育部下达给各依托单位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提前或同步进行安排。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负责人根据计划任务书组织建设。以书面形式每6个月向教育部汇报工作进展,以作为评价建设项目、拨付年度计划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验收的依据。依托单位必须保证建设期限内建设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对连续半年不在岗的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及时调整并书面报告教育部。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间应充分考虑网络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对外开放平台建设,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建设期间,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学术委员会,经依托单位批准后,报教育部备案。研究方向、任务与目标或建设内容与计划任务书有较大变化的,依托单位须报教育部再行审批。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成后,依托单位向教育部报送《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附5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附6),申请验收。

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验收的需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教育部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根据验收申请书,对仪器、设备、队伍建设情况、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及依托单位的配套及支撑条件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确定是否同意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组织验收专家组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国家重点实验室由科技部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9人组成,包括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其中管理专家不超过2人。重点实验室验收实行回避制度,依托单位人员与聘任的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二十三条 验收专家组按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以及验收申请书,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进行实地考察,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目标、水平、可持续发展、实验条件、科研及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经费使用和仪器配备以及学术委员会组成、开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在确认落实解决验收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后,教育发文批准重点实验室挂牌(国家重点实验室需由科技部批准),正式开放运行,同时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积极争取有效的经费渠道支持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确需更新设备的由重点实验室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书》,由依托单位


按正式公文报送教育部。必要时主管部门有权调配由国家装备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应纳入依托单位的重点建设范畴。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计划完成后,教育部组织验收专家组,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教育部可调整重点实验室的布局、研究方向及组成,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调整、重组等工作由科技部负责进行。

第二十九条 确因学科发展需对重点实验室更名,或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对联合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由依托单位以正式公文报教育部。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一名专职副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教育部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3)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原则上任期为5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采取“2+3”模式管理,即受聘的实验室主任工作2年后,教育部会同依托单位对实验室主任的工作和实验室的运行状况进行届中考核,考核通过后,继续聘任3年,否则予以解聘。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委员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5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教育部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2)年龄不超过70岁。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教育部备案。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不超过70岁,任期为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三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专职秘书,协助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规模一般不少于50人,由实验室主任根据需要进行聘任。重点实验室应按需设岗,按岗聘任,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要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

第三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依托单位要提供配套条件和基金,逐步扩大开放研究和流动人员的比例。

第三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鼓励国内外企业、政府、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研究生奖学金。


第四十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

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在运行经费中列支。

第四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着、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着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第四十三条 加强重点实验室信息化工作。实验室必须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有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运行良好。

第四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术机构,不允许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编制年度报告,于每年130前将上一年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附7)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附8)报送教育部。

第四十七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科技部或教育部组织重点实验室周期评估,评估工作委托中介机构按不同领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


原则进行。执行《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四十八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规则,对被评估为优秀的教育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符合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的,可申请升级为国家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不达标、不符合学科发展要求的国家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要予以降级或淘汰。

? 第六章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 (依托单位)”。如:摩擦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清华大学),State Key Laboratory of Tribology (Tsinghua University)

第五十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依托单位),Ministry of Education。如:神经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大学),Key Laboratory of Neuroscience(Peking University), Ministry of Education

第五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标牌和印章的制作标准另行发布。 第五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五十三条 依托高等学校建设的其他部门(行业、地方)重点实验室是高等学校科技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高等学校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教技〔20032

1???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分类、申请单位、主管部门 二、建设实验室的目的和意义,实验室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


三、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 四、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水平等 五、主要工作规划、预期目标、水平 六、已具备的实验条件

七、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 八、建设规模和预算 九、开放运行设想

十、专家(学术委员会)意见

十一、实验室依托单位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十二、主管部门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2

??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分类、申请单位、主管部门 二、建设实验室的目的和意义,实验室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 三、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 四、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水平等 五、主要工作规划、预期目标、水平 六、已具备的实验条件

七、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 八、建设规模和预算 九、开放运行设想

十、专家(学术委员会)意见

十一、实验室依托单位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十二、主管部门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3

?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承担单位,建设地点 二、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预计达到的目标


三、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的计划 1)学术带头人介绍 2)优秀中青年人才情况 3)人才培养能力

4)稳定和吸引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措施 四、建设规模

1)建设经费概算、落实计划 2)实验室各研究单元的构成

3)主要购置、配备的仪器、设备(附清单) 4)基建或改善配套条件建设、落实情况

五、实验室管理(运行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人员聘用及流动等) 六、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

七、主管部门配套经费及运行费落实情况 八、联合、开放设想

九、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及介绍 十、依托单位意见 十一、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十二、专家论证意见 4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承担单位,建设地点 二、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预计达到的目标 三、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的计划 1)学术带头人介绍 2)优秀中青年人才情况 3)人才培养能力

4)稳定和吸引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措施 四、建设规模


1)建设经费概算、落实计划 2)实验室各研究单元的构成

3)主要购置、配备的仪器、设备(附清单) 4)基建或改善配套条件建设、落实情况

五、实验室管理(运行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人员聘用及流动等) 六、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

七、主管部门配套经费及运行费落实情况 八、联合、开放设想

九、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及介绍 十、依托单位意见 十一、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十二、专家论证意见 5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主管部门,依托单位 二、实验室基本情况

三、实验室建设任务书主要内容 四、实验室建设期间研究工作进展 五、实验室建设计划执行情况概述 六、实验室硬件建设

七、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与国际学术交流 八、实验室组织结构与管理模式 九、实验室中长期工作设想 十、承担建设单位意见 十一、主管部门意见 十二、专家验收意见 6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主管部门,依托单位 二、实验室基本情况

三、实验室建设任务书主要内容 四、实验室建设期间研究工作进展 五、实验室建设计划执行情况概述 六、实验室硬件建设

七、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与国际学术交流 八、实验室组织结构与管理模式 九、实验室中长期工作设想 十、承担建设单位意见 十一、主管部门意见 十二、专家验收意见 7

《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依托单位 二、实验室工作纪要 1、科研项目 2、科研经费 3、获奖成果 4、发表的论文 5、获批专利

6、人才引进和研究生培养 7、访问学者 三、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 四、国内外学术交流和会议 五、发表的主要学术论文 六、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

七、运行经费、主任基金等的使用情况?

格式)

(
8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依托单位 二、实验室工作纪要 1、科研项目 2、科研经费 3、获奖成果 4、发表的论文 5、获批专利

6、人才引进和研究生培养 7、访问学者 三、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 四、国内外学术交流和会议 五、发表的主要学术论文 六、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

七、运行经费、主任基金等的使用情况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其主要目的是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健全制度,创新机制,以评促建,加快发展,并为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实验室评估工作贯彻 “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评估工作力求精简、高效,重点对实验室总体运行状况进行评价,实行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定性评估为主。主要指


标为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评估指标体系见附1

第五条 所有通过验收并正式开放运行两年以上的实验室原则上都应参加五年一次的评估,通过验收但开放运行未达两年的实验室可自愿向教育部提交评估申请并参加评估。每年评估一至两个学科(领域)的实验室。

第六条 实验室评估工作由教育科技司负责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教育部主要职责:组织制订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评估任务,制订评估方案,接受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发布评估报告,公布评估结果。

第八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指导评估工作,组织依托单位和实验室做好评估工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

第九条 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十条 参评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不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真实性。

第三章 评估的程序

第十一条 每年41日前,教育部确定当年参加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实验室主管部门、依托单位。

第十二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实验室评估名单下达后两个月内,向教育部提交经审核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格式见附2

第十三条 教育部按照当年的评估方案,组织专家评估,评估包括现场考察和综合评估两个阶段,评估专家由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四章 现场评估

第十四条 现场评估按研究方向相近的原则将实验室分成若干


组,专家组到现场对实验室进行考察。同一组实验室的现场评估原则上由同一批专家完成。现场评估在申请截止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

第十五条 现场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和评价实验室的运行状况,检查与核实实验室取得的成绩,明确指出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第十六条 现场评估由专家组主持,主要内容包括:专家组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考察仪器设备管理和运行情况、核实科研成果和开放情况、了解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抽查实验记录、召开座谈会和进行个别访谈等。

第十七条 专家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打分,并提出现场评估意见,确定小组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对评估期限内实验室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限内以实验室为研究基地、实验室聘任人员为主产生的重大研究成果以及重大国内外合作研究的成果。

第五章 综合评估

第十九条 综合评估在现场评估后分学科(领域)进行,采取集中会议评审的形式对现场评估排序前30%和后20%的实验室进行评议。

第二十条 参加现场评估的专家组组长(或副组长)原则上参加综合评估专家组。

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估专家组通过听取实验室主任报告和现场评估意见,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打分,并确定实验室综合评估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介绍实验室的优势和特色,国内外的地位和影响,结合现场评估的情况,实事求是地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未来的发展规划和设想。所有参评实验室均可旁听实验室主任报告。

第二十三条 综合评估确定本学科(领域)实验室的初步评估结果,原则上综合评估排名前15%的为优秀类实验室,后10%的为较差


类实验室。

第六章 评估结果

第二十四条 综合评估结束后,教育科技司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和相关资料形成评估报告,并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的总结。 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类。

第二十六条 评估结果为“较差”的实验室,将不再列入教育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七条 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通过依托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不参加紧接的下一轮评估,结果视为“良好”连续三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申请不参加紧接的下一轮评估,结果视为“优秀”。其他申请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视为放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评估专家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九条 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评估专家的职责和权利。

第三十条 实验室评估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评估专家组。实验室也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申请书一并上报。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评估经费由教育部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751日起实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即日停止执行。

教技〔20073



第二十五条 评估报告报部领导审核,确定评估结果。评估结果


附:1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权重

二级指标

总体定位与研究方向

研究水平与贡献

40

承担科研任务 创新能力和成果水平 队伍建设与团队建设

队伍建设与人才

培养

30

实验室主任与 学术带头人 人才培养 科研平台

开放交流与运行

管理

30

学术交流 运行管理 依托单位的支持

权重 5 15 20 10 10 10 15 5 5 5



评分

指标体系说明:

本指标体系以鼓励科技创新、促进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为宗旨,淡化成果数量统计,营造宽松环境。评估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一、研究水平与贡献

1.实验室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含竞争前高技术研究)或基础性工作为主,研究方向明确,重点突出。

2有较强的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有较高的科研效率。 3.代表性成果

实验室择优提供不多于5项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指评估期限内以实验室为基地、实验室聘任人员为主产生的重大研究成果以及重大的国内外合作研究成果。成果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分类,不同类型成果按不同标准评价。提交时注明成果类型、是否需要保密等。

代表性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学术专着、发明专利、技术或咨询报


告、工程或产品设计、软件或新药、基础性数据库等。各类获奖不得作为代表性成果申报,但可以作为研究水平和贡献的佐证。

1)基础研究成果

科学前沿的探索研究中取得系统性原创成果,并具有一定的国际影响。在国际公认的优秀期刊上发表高水平文章、出版学术专着、在国际主流学术会议做邀请报告,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并被广泛引用。

2)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在解决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中具有创新思想与方法,实现关键技术创新或系统集成,提供科学基础和技术储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实验研究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3)基础性工作成果

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信息具有权威性、系统性、完整性、科学性,并提供公共服务,为国家宏观决策和维护国家权益提供科学依据。

二、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实验室吸引和稳定高水平人才的措施得力、业绩突出。研究队伍知识、学历、年龄结构合理,团结合作,学术气氛浓厚。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在实验室工作,在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中起主导作用。学术带头人应为本领域的杰出科学家,学术思想活跃,研究成果显着,在国际、国家级学术机构中担任职务,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的比例在全国同行中有明显优势。实验室聘任人员中多数参加了所提交的代表性成果的研究工作。

实验室是本学科领域高水平科研人才的培养基地,培养较多数量的国内外优秀中青年人才,培养合理数量的博士后和研究生,培养质量得到同行的公认。 三、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实验室是本领域国内的公共研究平台,仪器设备使用率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和共享程度高。鼓励自行研制、改造仪器设备。


实验室坚持开展高水平、高层次和实质性的国内外、室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实验室保持一定数量的流动科研人员,并具有高质量的开放研究成果。实验室定期围绕研究方向发布开放课题,开放课题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国内外同行承担。积极参与国际重大科学研究计划,承办国际性、地区性、全国性学术会议。

实验室规章制度健全,日常管理科学有序。人员岗位职责明确,研究资料完整,环境整洁。实验室具有良好的科研氛围和学术风气,学术委员会充分发挥作用。

实验室是依托单位内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的科研实体,仪器设备和科研用房相对集中,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在人员、政策、经费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完善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强化高等学校社会服务功能,教育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为加强和规范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工程中心持续健康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加强资源共享、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组织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和聚集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管理人才、组织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基地和平台。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宗旨是以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为指导,结合学校学科整体规划,面向国际高新技术发展方向和国家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国家安全的发展战略,将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和系统集成,转化为适合规模生产所需要的工程化共性、关键技术或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技术产品。

第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目标是形成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工程化验


证环境和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工程评估的能力;建成一支一流的技术创新开发与系统集成队伍;形成不断创新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五条 工程中心主要任务是以国家战略需求为目标,以技术集成创新为核心,持续不断地为社会提供工程化技术成果;研究提出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促进国外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推动学科交叉,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及管理人才;为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 工程中心是依托高等学校开展工程技术创新与系统集成的科研实体,是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内涵。高等学校要将其列入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工程中心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是相对独立、与院系平行的依托高等学校的二级机构。

第七条 教育部对工程中心实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教育部是工程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及行业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工程中心发展规划与实施计划,制订有关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政策和办法。指导工程中心的运行和管理。

(二)确定工程中心立项,组织工程中心的验收与评估。 (三)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对工程中心技术委员会主任进行备案。 (四)根据情况发展,调整现有工程中心规划布局。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托地方高等学校建设的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教育部制订所属地方高等学校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与计划;创造条件,将工程中心纳入区域创新规划。

(二)组织地方高等学校工程中心的申报与建设,指导辖区工程中心的运行和管理。

(三)初审地方高等学校推荐的工程中心主任人选,对技术委员


会主任进行备案。

(四)落实工程中心建设、运行的配套条件与地方相关政策。 第十条 高等学校是工程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与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实施。

(二)将工程中心的建设发展纳入学校相关规划,根据工程中心所依托的学科特点、产业背景和学校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工程中心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协调并解决工程中心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三)负责遴选推荐和考核工程中心主任,聘任工程中心副主任、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四)制定有利于工程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考评体系,负责工程中心日常考核和预评估,并将考核和预评估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合主管部门做好工程中心的验收与评估工作。

(五)根据技术委员会建议,及时向教育部报送工程中心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计划实施等。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重点学科或优势学科群,整合各方面资源高起点构建;在相应技术领域中有坚实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特色和业绩;具有相关支撑学科、技术的系统集成条件,有利于推动学科交叉,可以为学校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 (三)已有科研成果工程化所需要的部分装备和基础设施,并能够为项目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

(四)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转化经验的精干管理班子和技术带头


人,能够在该领域建成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研究开发与转化素质较高的高水平技术创新队伍。

(五)具有较好的工程化运作管理水平和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 (六)拟申请的工程中心已纳入所在地方和依托高等学校科技新基地建设规划或相关计划,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与建设思路,所提组建方案切实可行,建设配套资金落实。

第十三条 符合工程中心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根据工程中心建设规划,编写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1)一式两份行文报送教育部。

地方高等学校的立项申请由地方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行文报送。

第十四条 教育部对报送的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将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根据情况采取实地考察)。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教育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复立项。

依托地方高等学校立项建设的工程中心采取省部共建方式。 第十五条 依托高等学校依据立项批复,落实资金与建设条件,组织项目具体实施。工程中心建设期间,依托高等学校要加强监督管理,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教育部将对工程中心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依托高等学校应当保证工程中心建设期内负责人的相对稳定。对连续六个月不上岗的工程中心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并书面报教育部同意。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如对原计划进行重大调整,须经教育部组织专家重新论证并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原则上工程中心固定资产新增投资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研发和成果转化用房不低于5000平方米,且相对集中。确有行业或领域特点者,须在立项申请时说明,并按教育部批复的建设规模执行。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建设资金可实行多元化融资,鼓励社会投资机构、企业或个人投资工程中心的成果转化工作。中心建设资金的国


家拨款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工程化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设备、仪器,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和进行人员培训。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原则二年。通过验收后,转入运行。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根据实际情况探索不同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促进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一条 在依托单位领导下,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持工程中心全面工作,并向依托单位提名推荐工程中心副主任和技术委员会成员人选。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主任的任职条件是: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较高的工程技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熟悉相关行业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主任由依托高等学校提名,教育部聘任。工程中心主任任期5年,采取“2+3”考核管理模式,即工程中心主任受聘2年后,依托单位对工程中心业绩和工程中心主任进行届中考核并报教育部核准。对考核不通过的教育部将予以解聘。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审议工程中心的发展战略、研究开发计划,评价工程设计与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和市场信息,审议工程中心年度工作等。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由工程中心所在领域科技界、工程界和相关企业与经济界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委员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换届时委员须更换三分之一左右。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实行项目合同制和人员聘任制。研究开发队伍由固定人员和客座流动人员组成,规模一般在100人左右。固定人员由工程中心主任在校内外聘任。客座流动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


工作需要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聘任,经工程中心主任核准后作为流动编制,其相关费用在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注重工程化开发设施和网络环境建设,提高使用效率,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学术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真实性审核及存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原则上应实行相对独立的财务核算,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管理,其成果转化收益主要用于依托高等学校的学科建设和工程中心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章 验收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依托高等学校完成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提出验收申请,编写《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附2)报送教育部。

省部共建工程中心的验收申请需经地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

第三十条 教育部依据《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验收大纲》(附3和批复的《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对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正式命名并授牌,教育部工程中心序列管理,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对于未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教育部责成依托高等学校对验收专家组提出的问题限期加以整改。被责令整改的工程中心一年之内可再申请验收,通过验收后正式命名并授牌,仍未通过验收的将被撤消。

第三十二条 对于建成后运行满三年的工程中心,教育部将组织专家依据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大纲》(附4对工程中心进行绩效评估并予以公布。

对建设成绩和评估结果优秀的工程中心教育部将给予支持相关扶持,并视情况推荐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评估绩效不佳的工程中心,教育部给予黄牌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一年内再次评估绩效仍无较大改观的予以撤消。


第三十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引入竞争和激励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发展,达到鼓励先进、淘汰落后、调整布局的目的。鼓励高等学校中同现有工程中心技术领域、工作方向相近的技术创新平台,在现有工程中心评估前提出工程中心立项建议,按照优胜劣汰原则,滚动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Ministry of Education。工程中心通过验收后,可根据教育部批复文件刻制工程中心印章。

第三十五条 依托军队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建设的工程中心,其建设和管理模式,可参照地方高等学校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负责解释。各高等学校可据此制定相应细则和实施办法。

附:1.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

2.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编制大纲 3.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验收大纲 4.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大纲


1.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2000字左右)

1.项目名称、依托单位 2.项目的必要性

3.项目建设的目标、地点、内容、规模与方案 4.项目总投资、投资构成与资金筹措 二、项目背景、必要性

1国内外本领域技术状况及发展趋势,项目的目标市场及关联度 2.国内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三、工程中心组建方案

1建设条件(包括依托单位在本领域科研开发基础和特色、技术水平与优势、创新能力和工程化业绩、具有市场前景的科研成果储备、依托单位所能提供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条件、共建单位的合作基础与吸引力等)

2.与依托学科间的关联度和对学科发展的促进作用 3.学术带头人、技术骨干与研发队伍情况 4.工程中心运行机制,机构设置与职能 四、主要目标、任务及技术发展分析

1.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发展方向 2.工程中心的近中期目标

3工程中心拟解决的关键工程技术问题和当前拟实施的工程化项目,在本领域所处的地位与发展潜力 五、建设方案

1.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与方案 2.技术设备、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3.建设周期与进度 4.人才培养、队伍建设方案 六、项目总投资、投资构成与资金筹措


七、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等 八、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十、依托单位意见 十一、地方主管部门意见 十二、有关附件 2.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编制大纲

一、工程中心名称,主管部门,依托单位 二、工程中心基本情况

三、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与质量评定

1.建筑安装工程

2.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及运行 3.工程化验证单项工程 4.配套与支撑条件 5.文件资料归档情况 四、资金与财务决算

五、组织机构与管理模式、规章制度 六、建设期的工作业绩与工程化工作进展 七、工程中心近中期任务、目标与经营战略 八、依托单位自评估意见 九、主管部门意见


3.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验收大纲

一、验收范围

教育部立项建设的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内容,按此大纲进行竣工验收;教育部批准立项第一次未通过验收而被责令整改的工程中心按此大纲进行重新验收。 二、验收依据

1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2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3.合同、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 三、验收标准

(一)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及其所形成的能力

1.具有研究开发、验证单项工程的基本用房,公用设施配套,环保、消防、劳动安全设施完善,并取得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

2已形成预期的研究开发和工程化验证能力。实验室仪器设备到位,运转正常;单项工程满负荷运转良好,单项验收合格;配套设施满足工艺要求,并取得验收合格证;所需提供的配套支撑条件完善落实;

3.文件、图纸、资料、档案齐全;

4.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进行财务决算,账目清楚,帐物相符,手续齐全,管理完善。

(二)组织机构与管理

1建立了适应中心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

2.人员规模、结构合理。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和流动制度。主要负责人具有创业精神和管理能力;具有良好的创新氛围。

(三)建设期的主要业绩

1.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工程建设任务;

2.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近中期主要研究开发任务;


3承担了重大科技研发任务,取得了具有行业影响、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科技成果;

4促进了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为行业提供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 5.经济上基本实现良性循环;社会效益明显;

6.发展战略目标明确,思路清晰,近期工程化任务明确落实。 (四)验收程序

1依托高等学校进行自评估,提出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对技术文件进行整理归档;对所有财产清查造册,做好财务决算;

2教育部审查依托单位提交的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及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听取工程中心的工作报告,审查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进行实地考察、考核后,对工程中心建设情况作出全面评价,提出验收意见;

3.对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予以授牌。


4.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大纲

一、评估范围

通过验收运行满三年的工程研究中心,按此大纲每三年进行绩效评估。 二、评估依据

评估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1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2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及验收结论

4工程中心验收后新增专利证书、委托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及其他协议和相关文件 三、评估指标

(一)硬件建设与运行绩效

1.工程化开发、验证环境用设备建设运转情况 2.工程化开发用房面积及配套设施情况 3.业务范围及其流量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制度建设

1.组织机构与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与合理,激励约束机制有效性 2工程技术队伍的规模、结构是否合理,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情

(三)人才培养情况及其对学科建设的贡献

1培养的硕士、博士生数量与质量,接纳本科生结业和实践情况 2.为行业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培训的情况 (四)对行业技术进步的贡献

1.行业共性关键技术、配套工艺及技术产品与装备开发情况 2.承担国家科技任务项目情况,专利申报及获授权数量 3.技术转移及科技成果产业化情况


4起草制定行业技术、工艺标准与规范情况,提供咨询和培训服务情况

5与行业组织及企业合作,参与行业发展战略规划与计划工作情

6.开展本领域工程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情况 四、评估程序

依托高等学校首先进行自评估,提出《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运行评估报告》教育部审查依托单位提交的《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运行评估报告》及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听取工程中心的工作报告,审阅相关文件资料并进行实地考察、考核后,对工程中心建设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形成评估意见。

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2006年修订)

一、总则

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科学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是科研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是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人才,围绕国家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前沿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组织高水平研究的新型科研组织,在产出创新成果,形成学术交流开放平台,带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创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依托高校要在巩固前期成绩的基础上,更加注重质量提高、注重内涵发展,加大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力度,使重点研究基地成为“211985”工程平台建设的核心和支撑,成为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上述目标,提出以下建设标准:

(一)科学研究:围绕国家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前沿和重大理


论与实践问题,组织高水平的科研项目,产出创新性的成果,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协调发展,建立知识创新机制,使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居国内领先地位,并在国际相同研究领域享有较高学术声誉,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级重点研究基地。

(二)人才培养: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建立一支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通过课程开发和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更新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水平,培养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培训,使其成为全国相同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三)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通过参与制订全国性研究发展规划,举办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库、数据库和专业化的信息网络等措施,协调本研究领域的全国性学术活动,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成为本学科或研究领域的全国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

(四)咨询服务:通过主动承担应用部门的委托研究课题、吸收实际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鼓励专兼职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顾问等措施,面向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全国知名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五)深化科研体制改革:要把制度创新作为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关键,通过建立课题组研究人员聘任制和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不断探索创新,在高校科研体制改革方面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各重点研究基地应全面落实上述五项任务,充分发挥“思想库”“信息库”和“人才库”的作用。各依托高校应以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为龙头和契机,推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体制改革和科研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管理体制

(一)重点研究基地由教育部和高校及主管部门共建、以高校自建为主。切实贯彻“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替补”的动态管理要求。重点基地建设每四年为一个周期,在检查和评估达标的基础上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对评为优秀的重点研究基地给予经费和科研项目等方面的倾斜,对未能通过评估的重点研究基地酌情采取减少经费、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基地资格的惩罚措施,在动态管理中保持重点研究基地的先进性。

(二)教育部负责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工作:制订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规章制度;组织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对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并负责专项经费资助。

(三)其他主管部门和高校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本单位科研体制改革和重点研究基地推荐申报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

2制订重点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学术研究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

3.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经费。 4.组织和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 5.定期向教育部报告重点研究基地工作。

(四)重点研究基地应是高校直属、独立设置、与院系平行的科研实体机构,应与校内有关院系保持密切合作关系,但不能与其“合二为一”或“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具体要求是:

1.配备有数量充足的专职科研编制、科研岗位和精干的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2.拥有独立的办公室、实验室和资料室及相关设备。 3.自主安排科研工作和各种学术活动。

4.聘任专兼职人员(包括行政和资料人员)、制订内部分配制度。


5.能够独立或相对独立地招收、培养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五)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由依托高校校长聘任。双方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业绩考核标准。受聘者一般不超过65岁。对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主任(所长),应酌情予以调整。高校解聘或调整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应报教育部协商。受聘者如主动辞职并被校长接受,应报教育部备案。

(六)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面实施教育部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科研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2.负责聘任副主任(副所长)及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4.负责向高校社科(科研)处长、主管校长和主管部门及教育部汇报工作。

(七)各重点研究基地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制订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参与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提出资助额建议;参与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

2.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国内同学科领域的着名学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且身体健康;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学术委员会成员(包括正副主任)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教育部备案,主任经全体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由依托高校校长


聘任。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不能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3.学术委员每届任期四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应报主管部门及教育部备案。

三、人员管理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以“开放、流动、竞争、合作”为原则的全员聘任制,无论专兼职人员均须打破终身制,由主任(所长)“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基地主任要与受聘的专兼职人员及原工作单位(院系)三方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明确规定专兼职研究人员在受聘期间:

1.研究课题名称、课题来源; 2.研究经费数额、经费来源;

3.聘任时间和驻所研究时间、专职或兼职; 4.受聘期间享受的待遇,含福利待遇; 5.办公室、计算机设备使用及其他保障条件; 6.研究成果考核标准; 7.奖惩措施;等等。

为保证重点研究基地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和研究方向的长期发展,依托高校可根据基地主任的意见为重点研究基地设立少量有固定编制的科研岗位(如:研究室主任等)科研岗位实行公开竞聘,竞聘上岗者要与重点研究基地签订聘用合同(同专职研究人员)要明确岗位的责任和义务,承担的科研任务和要求,落实课题和经费。岗位聘用周期为4年。在聘人员可连续竞聘。科研岗位数量不得超过专职人员的一半。

专兼职研究人员进驻重点研究基地从事项目研究(以下简称:驻所研究)的工作时间:校内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校外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3个月;校内兼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1个月;


校外兼职研究人员包括境外访问学者应安排必要的驻所时间。

为保证重点研究基地的稳定性和开放性,驻所研究的校内专职人员一般不应少于7人,校外专兼职人员(即客座研究人员)不应低于校内专职研究人员数的三分之一。应注意吸收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研究工作。

为保证专兼职研究人员驻所研究制度的落实,有关高校或院系应建立相应的学术休假制度。

各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应聘任12名专职科研秘书,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四、项目管理

重点研究基地应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具有创新性和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当作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重点研究基地要坚持良好学风,恪守学术规范,强化质量意识,注重成果转化,在认真做好教育部重大项目研究工作同时,还应积极承担国家有关部门的研究项目,以及国内外其他经费来源的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实行“公开竞争、公开招标、择优支持”的原则。除按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管理外,另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重点研究基地每年31日前,将学术委员会确定的重大项目招标课题报教育部统一组织招标。

(二)重大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左右(可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5年),在此周期内,项目主要负责人的驻所研究时间规定如下:

1.校内第一负责人至少6个月驻所研究,第一年至少3个月驻所研究;第二负责人至少4个月驻所研究,第一年至少2个月驻所研究。

2.校外第一负责人至少4个月驻所研究,第一年至少2个月驻所研究;第二负责人至少2个月驻所研究,第一年至少1个月驻


所研究。校外人员驻所时间可累积计算。

(三)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决议,与课题组成员及原单位签订聘任合同。

(四)学术委员会的决议,以及聘任合同书等文件要存档留底,检查评估时备查。

重点研究基地自筹经费的重大研究项目,也可择优参加教育统一组织的招标,专家评审通过后,作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立项。

五、人才培养

重点研究基地应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参加重大项目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积极吸收博士后驻所参加研究工作。

重点研究基地应把重大项目的研究与新课程的开发紧密结合起来,每个重点研究基地在四年评估时至少应开发三门以上的新课程,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在更新教学内容和提高教学水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重点研究基地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培训,这也是科研成果转化的重要任务。高校和相关院系应积极支持重点研究基地自主举办各类培训班,并支持其将培训收入留作发展基金使用。

六、成果管理

重点研究基地应充分发挥基础研究的优势,瞄准学科前沿,增强创新意识,力争产出填补学科空白的和具有学术前瞻性的精品之作。鼓励在高水平的期刊杂志SSCIA&HCICSSCI等)发表论文。

重点研究基地应结合重大项目研究,为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有建设性的和有影响力的咨询报告。除人文学科中的少数重点研究基地外,重点研究基地每年应通过教育部向中央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报送一份权威性研究咨询报告。报送要求如下:


1.研究咨询报告应不少于3000字,用A4纸、标题宋体2字、正文3号字打印,在左上角显着位置标明密级;附件用A4纸、宋体小4号字打印。

2.研究咨询报告一律先报送教育部,由教育部以《社科要报》的形式转报有关部门。

3.提供报送部门的建议名单,并按建议名单报送相应的研究咨询报告份数。

其他研究咨询报告,可通过高校社科科研处向有关部门报送,并注意收集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和实际采纳情况。

重点研究基地要注意保护知识产权,由重点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的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着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相应的重点研究基地(如XX大学XX研究中心);第二署名单位是否可署作者所在单位(如本校专兼职人员所在院系、校外专兼职人员所在高校),由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在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中明确规定。其他经费来源的课题,署名问题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教育部组织评估时,主要对署名为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研究课题成果和其他标志性成果的学术质量进行评估,对一般成果不作硬性要求。

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着作和研究报告类成果,须在封面显着位置注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用英文出版的研究成果注明:Supported by the MOE Project of Key Research Institut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at Universities。未按上述要求标注者,一律不予结项。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的重大项目的研究成果,其着作权由资助方和作者共同所有。

重大项目研究成果的中期检查、终结报告及报送的成果份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和重大项目成果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成果鉴定的组织和鉴定专家的选聘由教育部负责,鉴定过程采取严格的回避措施。


重大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按教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成果出版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教育部拟联合有关出版社建立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优秀成果出版规划,资助重大项目优秀成果统一出版。

七、学术交流

各重点研究基地每12年必须主办一次高水平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借以组织科研队伍、研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发挥全国专业研究学术交流中心的作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用于研讨的时间不少于2天;会议代表不少于20人,会议代表应有广泛性;国际性学术会议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国家的学者参加,会议应在境内举行。

重点研究基地使用预算内经费举办的学术会议,必须在正式开会前2个月向教育部备案,并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信息网上发布。备案报告包括: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要议题、会议人数、经费分项预算等),会议论文的评选办法,会议成果的传播方式(如论文集出版、研究报告、会议纪要的报送等等)会议征文通知。除上述要求外,国际学术会要按有关外事规定报外事部门审批。

教育部对各重点研究基地报送的会议计划和征文通知进行审核后,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信息网上设专栏统一发布。未发布征文通知的学术会议,一律停拨或追回学术会议经费。

学术会议结束后,应将下述文件妥善存档:全部会议论文或会议论文集;会议纪要;会议正式通知;会议代表通讯录等。

高校每年至少应为重点研究基地研究人员提供两人次以上的出国访问学者名额,并至少接待两人次以上的国外访问学者。

八、经费管理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由教育部、(省部)主管部门和高校共同投入。教育部对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投入用于重大项目研究、图书资料网站建设和组织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各重点研究基


地每年从主管部门获得的科研经费投入原则上不应少于30万元。教育部所属高校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由教育部投入;其他高校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投入。重点研究基地依托高校经费投入不得少于上级主管部门数额。重点研究基地的日常办公经费由依托高校财务部门据实核定安排,并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由主管部门和高校下拨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须专款专用。其中,上级主管部门投入经费的使用比例为:科研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2/3;图书资料经费和学术会议经费各占总经费的1/6

在主管部门经费和依托高校经费按上述规定数额如期拨付的前提下,教育部每年对依托省属高校和其他部委属高校的重点研究基地,另行资助一个重大科研项目。

重点研究基地全部经费必须由高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算。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应实行预算评估和审计,合理地设立用于科研人员的劳务费用,用于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在基地工作。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参照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各重点研究基地应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全面落实五项任务,全面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主动承担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项目,积极争取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和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研究项目,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广开研究课题和研究经费渠道。

九、科研设施与图书资料、网络建设

高校应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下列条件:

(一)能充分满足国内外专兼职研究人员驻所研究工作需要的办公用房、图书资料用房和生活用房。其中,重点研究基地科研办公和图书资料用房分别不得少于200平米。

(二)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和先进软件、实验室仪器设备、传真机、复印机和国际互联网络终端。


(三)重点研究基地要加强网站建设,建设本学科领域的专业性网站,为加强国际交流,要有英文(或其他语种)的网页,内容丰富并随时更新。为充分利用网络功能进行学术交流,重点研究基地要在自己的网站建立学术交流平台。

(四)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专业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

(五)高校应支持重点研究基地主办国内外公开发行的高水平学术刊物、电子期刊或集刊(年刊),努力建立本学术领域最高水平的成果发表园地。学术刊物应注明“XX高校XX研究所(中心)主办”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独立于高校图书馆的专门图书资料室,拥有种类齐全的专业书刊资料,特别应收集必要的外文书刊资料,还应注意最新书刊资料和非出版物(如研究案例等)的收藏。图书资料室应配备具有图书馆员或相应职称的专职资料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1.对本研究领域的图书资料进行编目;

2.对重点研究基地图书资料年度专项经费采购的书刊资料单独造册登记;

3.为研究人员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高校图书馆应优先满足重点研究基地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的订购需要,并提供有关资料编目、信息查询服务。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与其名称或研究方向相符的专业资料库或数据库。教育部将统一组织专业资料库或数据库软件的研制开发,并制订有关管理办法;各重点研究基地应指定专人负责数据录入、系统维护和信息服务等项工作。

十、档案管理

各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

1.科研人员档案,如聘任合同书,出国学术交流证明等;


2.科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等; 3.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 4.学术会议档案,如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 5.科研经费档案,如各项经费拨入和支出账册等; 6.工作报告档案,包括各类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决议文本,重点研究基地大事记等;

7.其他档案。

十一、报告制度

工作报告制度。各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工作简报制度。报告内容包括:

1.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如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学术会议纪要、高校或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等;

2.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3.规章制度制订、修改和执行情况报告; 4.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各基地可根据自己的工作进展情况随时通过网上报送。 工作简报的内容将列入检查评估指标体系。

成果简报制度。各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成果简报制度。简报内容包括:

1.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 2.学术研讨会成果摘要; 3.研究咨询报告摘要; 4.主要论文、专着摘要。

成果简报应随时通过网上报送(涉及保密内容的要通过专门渠道上报)

十二、检查评估

为了促使重点研究基地尽快达到建设标准,各依托高校要加强对重点研究基地的指导、检查和协调,帮助重点研究基地解决问题,并随时通过工作简报的形式向教育部上报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情况。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每四年为一个周期,在检查和评估达标的基础上进入新的建设周期。评估的同时受理新的同一研究方向机构的竞争申报。检查评估采取高校自检、申请评估和组织抽查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一)高校自检:在四年建设周期内,高校要组织对本校重点研究基地的年度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并解决问题。各高校要将检查结果,整改工作总结等报教育部备案。

(二)申请评估:在建设周期的第四年,高校在自评的基础上,对具备优秀条件的重点研究基地,向教育部提出进行“优秀重点研究基地”的评估。教育部组织专家对申请评估的重点研究基地进行“优秀重点研究基地”评估。对教育部组织评估认定为“优秀重点研究基地”的,将在经费和立项等方面予以倾斜。

(三)组织抽查:对即将进入新的建设周期的基地,教育部每年组织专家对30%左右的重点研究基地进行随机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基地,予以黄牌警告,并减少一个重大项目,限期整改。一年后复查。第二次检查不合格,撤销重点研究基地资格。对基地抽查的同时将对高校的基地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

(四)评估的重点、主要内容和办法:

1.评估重点:检查评估工作要与科研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相适应,以科研质量为导向,重点考察学术水平和学术贡献、基地重大项目的研究成果、学术队伍和整体运作。对基础研究类的成果侧重评价原创性和学术性,对应用研究类的成果侧重评价应用价值和社会效益。各个基地要注重形成自己的学派和学术风格,培育自己标志性的学术贡献和学术成果。

2.评估内容:

1)重点研究基地全面达到5项建设标准的情况,特别是科研成果和学术水平,主要是理论创新和学术贡献;对学科和研究领域的拓展和深化;中长期科研规划实施以及科研目标的实现等。重点研究基地除报告科研进展情况外,要提交能反映其科研概貌和水


平、以重点研究基地署名的成果目录,简要评价和说明。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是评估的主要内容之一,要考察从课题选择,研究队伍组织,课题实施,结项验收的全过程,特别注重成果的转化,社会反响和社会效益。

2)高校在科研体制改革以及设施、经费、政策等方面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措施落实情况。

3)高校科研处和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的管理工作水平、效率和绩效。

3.评估方法:

评估(竞评)工作采取通讯评审和专家组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参与竞评机构的《申请评审书》和被评估重点研究基地的《评估报告书》同时发给专家进行评审,平等竞争,最后以专家考察组无记名差额投票、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的办法,择优胜者列入新一周期重点研究基地建设。

通过评估的基地和新列入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研究机构名单,由教育部公布。

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改、撤销资格等处理:

1)重点研究基地的办公用房、资料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网站建设等不达标或无明显改善;

2)实施单位的配套经费未到位或违反重点研究基地资助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

3)实施单位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政策措施没有落实; 4)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重大项目研究工作,或没有取得有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5)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现象;

6)重大项目成果存在抄袭剽窃问题和其他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

7)经专家检查评估确认,其他高校同一研究方向的科研机


构其整体研究水平和实力已超过现有重点研究基地。

十三、附则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各重点研究基地依托高校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本高校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各高校制定的实施细则和各重点研究基地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办法冲突。

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亦可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简称:重点研究基地。英文全称:Key Research Institut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at Universities。英文简称:Key Research Institute,英文缩写:KRI

各重点研究基地对外称:普通高等学校(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XX大学XX研究中心(所)

以上名称规范,在各重点研究基地的有关文件、文稿、书信以及对外联系中,可根据具体情况使用。

教社科〔20063

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加速甘肃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甘肃省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集、培养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 实验室是按照“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实验室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

第五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制定本省实验室管理细则和评估、考核办法,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3、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5、资助实验室重点课题研究。

6、对条件成熟,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要求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由省科技厅向科技部推荐立项。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的投入主体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2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3、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省科技厅做好实验室的评估工作。

4、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实验室设立

第七条 实验室建设坚持“三高一优两重点”的原则。即高水平研究机构、高校和高科技企业;优秀的地方实验室;“两重点”指具有突击前沿获取原始科学创新能力的专门学科实验室和集成关键性、原创性科学技术能力的跨学科综合实验室。 第八条 依托单位及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组建实验室可以依托一个单位,也可依托多个单位联合申


请组建。

2、实验室内部管理规章健全、管理科学,已形成高效、合理的运行机制。

3、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学校、高科技)实验室,在本领域中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特色,能承担和完成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任务。

4、在相应的学科或技术领域有影响力;是国内同行公认的科研和学术领先单位;有广泛的国内外科技交流合作业绩,有较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5、拥有若干名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支高素质、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团结进取的科研队伍。

6、具备开展重大应用基础研究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实验场地相对集中,由实验室使用和管理。

7、依托单位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能够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

8、依托单位根据实验室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

9、联合组建实验室的单位需达成切实可行的联合协议。 第九条 实验室设立程序:

1、依据国家或甘肃省的重点发展规划和优势学科,申报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归口部门择优推荐(无归口部门的机构,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并报送《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填报《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经归口部门初审,报省科技厅审批,审批合格的予以立项。

2、实验室立项后进入建设实施期,其所获建设经费应根据《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安排,主要用于购置先进仪器设备及必要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采用招标。

3、实验室建设应本着“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依托单位在实施实验室建设期间,应定期向省科技厅和归口部门报告进展


情况,保证实验室人员的相对稳定。

4、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成后,应提交验收或评估申请,经归口部门初审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验收或评估。合格者予以批准并颁发匾牌。

第十条 鼓励省部共建实验室,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

第四章 主要任务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1、承担国家或地方重大基础性和应用基础科学研究项目,发挥该领域学科、技术、人才优势,开展多学科交叉前沿性研究,使该领域保持国内领先并达到国际水平。

2、组织或联合国内外相关领域内的研究力量,开展相关科学究。

3、为甘肃省在该领域内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工程技术研究,提供科研成果储备。

4、组织学术交流,及时传播国内外的科技动态,为甘肃科技经济发展方向提供指导。

5、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吸引、培养高素质的研究人员,为甘肃的经济发展培养、引进、输送高层次的学术和科研带头人。

6、开放实验室以研究工作开放为主,同时实行仪器设备、设施及技术、图书资料、软件等条件的开放,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

7、重视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试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三条 实验室在其开展研究业务方面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省科技厅聘任。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


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任期为五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特殊情况要经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人员聘任、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学术交流、资产、技术管理、环境安全、财务、薪筹分配等。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十人,其中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任期五年,年龄不超过七十岁,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制,按实验室发展方向和研究领域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由实验室主任和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争取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其他人员,受聘人员相关费用由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负担。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专着、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省科技厅和归口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省科技厅每三年一次定期组织实验室评估。评估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对评估不合格者,第二年再行评估,若仍然不合格,将取消其实验室资质。

第二十一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评估为优秀的实验室,符合国家实验室总体规划的,可申请升级为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甘肃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Gansu Province(依托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二○○二年七月十七日印发)

甘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我省技术创新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充分发挥工程中心在强化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工程化与产业化,提高对行业的技术扩散、辐射作用,根据《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科技《关于“十五”期间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的宏观管理工作由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

第三条?工程中心建设要根据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市场导向、优势优先、合理布局的原则,依托在甘法人实体单位,通过科技资源整合、重组、技术集成配套组建一批优势明显、工程化、产业化效益显着的工程中心,并指导其发展。

第二章?? 工程中心的目的、任务

第四条?工程中心坚持“创新、产业化”的工作方针,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促进科技产业化;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需要,推动集成、配套的工程化成果向相关行业辐射、转移与扩散,促进新兴产业的崛起和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促进科技体制改革,培养工程技术人才,建设工程化实验条件,形成我省科研开发、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基地。


第五条?工程中心旨在推动企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探索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结合的有效形式和新的运行机制,提高科研成果的工程化、商品化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在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薄弱环节;提高产业技术水平,逐步形成现代化产业技术服务体系,形成我省高新技术系列产品研究开发能力,加速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的渗透,力实现技术规范与产品标准化,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第六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根据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在引进技术和自主研究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将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并不断推出新产品。

()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参与引进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吸收与创新,为企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提供技术依托。

()培养、聚集、输送高层次、高质量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为企业和行业提供工程技术培训。

()参与企业技术发展规划的制定,并为企业技术进步提供技术支持。

()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基本具备面向市场、面向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合同)的能力(包括开发、设计和试验等综合能力),能够比较迅速地将科研成果加以系统化、配套化、工程化开发,推出适合企业规模化生产的技术及工艺流程,以及高增值效益的新产品,其技术水平在国内居于领先或先进地位。


(二)技术成果转化效益及对产业技术发展的影响

能将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能向相关企业辐射、转产,为自身和企业带来较好的效益(产值、利润、创汇)。

已经发挥或正在发挥在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带头作用,其综合实力和技术水平能够对推动行业进步、形成新兴产业产生重要影响。

(三)内部建设及运行管理

能够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有效的管理模式,使内部运行管理状况良好。设立相应的工程技术咨询、决策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明确。

设立首席专家岗位,人才队伍结构(年龄、专业)合理,已初步组建成一支具有高素质、高水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设计技术人才,以及试制生产、市场营销和业务管理人员等配套的综合性工程技术专业队伍。

有密切联系的一批相关企业(核心联系企业、辐射联系企业)并与之有良好的伙伴关系,建立了合作开发、生产、销售等方面的有效工作方式。

第八条?工程中心采取“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组织立项。 第九条?工程中心的申请审批程序:

()具备建立工程中心资格并愿意承担其任务的申请单位(依托单位)填写《甘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书》,主管部门或市、地、科技局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并向省科技厅申报。

()科技厅受理审查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对基本符合工程中心立项条件者通知其编制并组织专家论证。

()科技厅批复《甘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该年度甘肃省工程中心项目计划。

()科技厅与工程中心依托单位签订《》(以下简称任务书)《任务书》是工程中心实施并据以验收考核的主要文件。双方按《任务书》履行职责。

第十条?科技厅对工程中心拨付的科技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技术软件和课题研究经费,不作为日常运行经费。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按照科学、民主、高效的原则,引入现代企业管理办法和经验,建立富有活力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实现人才、技术和经济运行的良性循环。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的实施,原则上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和成员单位的现有基础和条件,实现资源共享。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和经济后盾,要为工程中心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条件。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保障依托单位、中心、个人的合法权益,并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工程中心在开展工程化研究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应在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向省科技厅提交当年的工作总结。工程中心应按要求完成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 科技厅聘请一批熟悉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严谨、客观公正的工程技术专家和科技管理专家组成省级工程中心评审专家组,为建立工程中心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十七条 对工程中心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重点是运行情况和绩效,并根据科技发展和市场的变化对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出意见。

对不能进行专长运行和管理,不能继续发挥相应功能的工程中心,由省科技厅发文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的合并、撤销须经省科技厅审核,批准。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印发) 52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加强和规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经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410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七年三月五日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加强和规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工程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以国家和行业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国家和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


(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

(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责任与义务:

(一)根据国家和行业发展需要,以及相关批复文件的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

(二)主动组织、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

(三)承担国家和行业下达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将承担国家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起到科研与产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并发布工程中心有关政策文件,指导、组织工程中心的审核、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中央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八条 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等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发布工程中心建设领域指南,明确工程中心建设重点方向和申报时限要求等事项。


第九条 拟申请工程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出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一),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六)原则上采用公司法人形式,确有必要,也可探索其他有效的组织形式;

(七)工程中心董事会(理事会)应包含两名独立董事(理事)独立董事(理事)由相关主管部门选派,一般应由熟悉工程中心所在行业情况的高级技术或管理专家出任;

(八)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由相关领域的优势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建设工程中心。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的建设形式,促进区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鼓励引进海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本部门(地区)所属单位提出的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申请报告(一式四份)及相关申报文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主管部门提出的申报文件后,织专家根据本办法第十条对工程中心申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重点包括工程中心建设的意义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等。评审过程中,可要求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对工程中心申请报告进行初核,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准。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在工程中心建设领域指南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后9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的初核工作。专家评审和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申请报告后,工程中心进入预备期,可暂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工程中心申请报告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中心预备期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查和审计等工作。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的预备期一般不超过三年。达到预先设定的预备期发展目标后,申报单位应编制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二)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正式核定申请。

第十九条 对逾期不能达到预定目标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门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报告,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对主管部门报来的总结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正式核定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并授牌。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工程中心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每两年对通过正式核定的工程中心进行一次评价。

第二十三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工程中心应于评价当年4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三)工程中心数据填报表(附件四)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二)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520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数据核查与分析。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中介评估机构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按照工程中心评价指标(附件五)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5分(含75分)至85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75分之间为合格。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65分至60分(含60分)之间; 3、无不可抗拒因素,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 4、上报材料内容和数据严重虚假;

5、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及其它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并将其作为工程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要定期填报免税进口科技用品统计表(附件六),于每年31日前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由各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

第四章 资金补助


第二十七条 进入预备期的工程中心,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批复文件,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国家资金补助。

对于已通过正式核定三年以上,且评价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工程中心,围绕新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为提高持续创新能力,也可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国家资金补助。

第二十八条 申请国家资金补助的工程中心,须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相当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编制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七),报送相应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将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评估咨询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或地方的意见,根据国家财政资金情况、综合平衡后,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十条 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具体申报、审批程序及项目管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对于中央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变更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严格执行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申请报告。如出现以下两种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告:(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三十二条 对于无法完成预备期发展目标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门要及时找出原因、明确相关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国家投资上缴


国库、撤销工程中心(筹)称号等处理。对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至60(含60分)分之间的工程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给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对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其工程中心称号。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National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

第三十五条 各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部门)级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410日起施行。原《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计科技19922239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计办高技200276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一、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二、工程中心预备期总结报告编制提纲 ? 三、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 四、工程中心数据填报表 五、工程中心评价指标 六、免税进口科技用品统计表

七、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附件1

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一、摘要(2500字左右) 二、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1、本领域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2、国内外技术和产业发展状况、趋势与市场分析


3、本领域当前急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4、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5、建设工程中心的意义与作用 三、申报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 1、申报单位及主要发起单位概况

2、拟工程化、产业化的重要科研成果及其水平 3、与工程中心建设相关的现有基础条件 四、主要任务与目标 1、工程中心的主要发展方向 2、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3、工程中心的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 4、工程中心的预备期和中长期目标 五、管理与运行机制

1、工程中心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2、工程中心的运行机制 六、经济和社会效益初步分析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八、附件

1、工程中心法人营业执照 2、工程中心章程 3、前期科技成果证明文件 4其它配套证明文件等 附件2

工程中心预备期总结报告编制提纲

一、摘要

二、预备期工作概述 三、主要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

包括建安工程、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工程化验证单项工程、配套条件等。


四、财务决算

包括资金筹措、工程决算及审计报告、科研经费、流动资金及其他情况。

五、运行机制

包括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管理与激励机制、主要负责人和骨干队伍等。

六、预备期的发展目标完成情况

包括科研开发、工程化、合作关系、技术转移与扩散、经济效益等。

七、中长期任务与目标 八、其它需说明的事项 九、相关附件 附件3

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

一、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1、发展规划、年度研究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2、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建设情况

1、基础设施、装备建设状况和投资情况 2、创新机制建设和技术队伍建设 三、工程中心的工作情况 1、承担的科研任务和完成情况 2、关键技术研发的重大进展

3、研究成果、专利、获奖以及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情况 4、国内外技术交流及人员培训情况 5、对行业的贡献

四、工程中心运行管理机制 1、治理结构和运行管理机制

2、创新合作、开放交流、人才吸引和激励机制


3、成果转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五、工程中心的经营和效益 1、资金投入和支出情况

2、总收入、技术收入、产品收入以及其它收入情况和利税情况 3、经营风险和困难

六、进口科研用品及减免税额情况 七、其它情况及相关建议 附件4

工程中心数据填报表

?一、数据填报表格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人 ?

电子邮址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基本数据(20??????? 年)



类别

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





备注

资产和投

资状

总资产 其中:固定资产原值/净值

????? 无形资产

总负债 科技经费筹集 其中:政府资金 企业资金 金融机构贷款

其他 总支出 科技经费支出 其中:固定资产购建

劳务费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



费(R&D 设备、仪器和软件数/



/原值

/ 基础研发条件的完备性



条件 技术装备水平 /

仪器设备利用率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工程中心总人数 人才研发人员数

结构 学术与技术带头人



数量

在研科技项目总数 国家及省部级科研



项目数

科技对外合作项目数

活动 国内外技术交流次





国内外专家交流人





专利申请受理数/



权数

??? 其中: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科技成果及获奖数

其中:科技成果登记





国家技术发明奖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

成果



与行

国家发明专利金奖

业贡

其他奖项



论文数量(国际/



内)

新产品数量 新工艺 服务合同数 成果转化数量 产品生产规模 / 形成国家与行业标





对行业直接经济效万元



完备/一般/不完备

国际/国内先进/一般



院士/教授级/特殊津贴



分别列出受理数/授权数






培养和提供行业人



才数量

总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

其中:科研项目收入

万元 技术服务收入含技术入股分红收入

技术服务收入

经济

产品收入

效益

其他收入

利润总额 万元

净利润(所得税后利

万元

润)

其它

相关

指标

数据和资料确认签字 中心主任









联系人





?填表日期:???????? ???? ????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二)国家、部委、地方、企事业单位等对外技术合作项目的委托函、协议或合同等文件的复印件;

(三)成果鉴定、成果转让协议、成果获奖证书、专利证明、产品证书、项目验收报告等复印件。

三、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工程中心基本数据主要指可以量化的评价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指统计年度数据,即从上年11日至1231日。

(一)资产状况和投资状况

资产状况指统计年度内工程中心财务报表中总资产、总负债、固定资产原值和净值、无形资产的数值。

科技经费筹集额指年度内来自于政府资金、企业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和其他渠道用于科研项目的各项经费总额;年度总支出包括科技经费支出和其他各项支出;科技经费支出指年度内科技经费内部支出


(涉及固定资产购建费、劳务费等)和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R&D涉及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等)之和。

(二)基础条件

包括已有研发设备、仪器和软件的数量及其购置的原值(以资产负债表为准)按照能否满足工作要求自我判定研发条件的完备性(完备、一般、不完备)、技术装备水平(国际水平、国内先进、一般)以及设备仪器利用率;建筑面积指工程中心年度内用于研发、中试、办公等用途的自有产权或使用权(含租赁)的建筑面积。

(三)人才结构

研发人员数主要指从事研究、开发和工程化的技术人员数量,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数量主要指院士、教授、特殊津贴及特聘学术带头人。

(四)科技活动

包括年度内工程中心开展的在研科技项目总数,国家和省部级项目数,对外合作项目数(包括国际、国内机构、企业等合作项目);年度内国际、国内重要的技术交流活动次数和专家学者交流人次。

(五)成果与行业贡献

年度内专利申请受理数量和授权数量,要分别说明属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年度内科技成果及获奖数包括:科技成果登记数、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发明专利金奖和其他奖项;年度内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数量;年度内开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数量、成果转化数量、产品生产规模、形成的国家及行业标准数量等。

行业贡献指年度内由于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的采纳和新产品的生产对本行业和相关行业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以及培养和提供给行业关键的、重要的技术人才数量。

(六)经济效益

总收入指年度内工程中心总经营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指年度内科研项目收入、技术服务收入、产品收入之和;科技收入包括课题和项目经费;技术服务收入包含技术入股分红。


(七)其它相关指标

其它可反映工程中心运行情况的相关指标。 附件5

工程中心评价指标

一、评价指标及权重

一级指标

三级 指标

科技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科技经费支出同比增长率 总人数

人才与队伍(9研发人员占总人数的比重

分) 学术与技术带头人数量(院士、教授

级、特殊津贴) 装备水平

实力

科研仪器设备原值

技术条件

仪器设备利用率

能力 9分)

建筑面积

科技活动 7分) 资产 4分) 收入 10分)

在研科技项目总数

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数 对外合作项目数 总资产

新增科研资产 总收入 科研收入 技术服务收入 专利授权数 发明专利授权数 科技成果及获奖数 新产品数量 新工艺 服务合同数 成果转化数量

对行业直接经济效益及行业评价 对行业的社会效益

培养和提供行业人才数量 主持或参与国家与行业标准

重点考察工程中心治理结构、运行管理、人才激励、成果转化和合作交流机制

重点考察工程中心发展规划和研究方

二级 指标 科技经费支出6分)

权重

单位

(分) 3 % 3 % 2 3 4 3 2 2 2 2 3 2 2 2 2 4 4 2 2 3 2 3 3 4 5 5 3 3 12 8



万元 平方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产出 贡献

成果 15分)

行业贡献度 20分)





体制 规划

体制与机制 12分) 规划与目标


8分)

附件6

免税进口科技用品统计表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名称:



进口货物名称

1 2 3 4 5



进口 数量



进口金额



免征进口关税金额



免征进口环节增

值税金额



合计

有关问题说明:

填报日期: (企业盖章)?

注:此表为享受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政策进口科研用品减免税金额统计表,享受其他优惠政策进口产品减免税额不在统计范围


附件7

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一、项目摘要(4000字以内) 1、项目名称 2、项目法人概况 3、资金申请报告编制依据 4、项目提出的主要理由 5、发展战略与经营计划 6、建设内容、规模、方案和地点 7、主要建设条件

8、项目总投资、投资构成及资金筹措方案 9、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0、目前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1、结论与建议

二、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三、技术与市场分析

1、技术的主要发展状况与趋势预测、项目的优势与问题 2国内外市场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项目的目标市场与市场占有率分析

3、技术与市场的竞争力分析(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情况、技术与市场的竞争力优势和劣势)

四、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1、工程中心的主要发展方向 2、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3、工程中心的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 4、工程中心拟产业化的重要科研成果 5、工程中心的近期和中期目标 五、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工程中心法人单位概况


2、工程中心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3、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队伍情况 4、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 六、建设方案

1、建设内容、规模、地点与环境

2、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3、总图布置与公用辅助工程

4、原材料、动力、供水等配套及外部协作条件 5、科研开发的主要技术、工艺设计方案 6、内部设施的功能及合理性分析 七、土地利用、能源消耗及环境影响 1、土地利用 2、能源消耗 3、环境影响

八、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九、项目实施进度与管理 1、建设工期

2、项目实施进度安排与进度表 3、建设期的项目管理 4、项目招标方案

十、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1、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2、建设投资估算(包括土建、设备、安装、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科研开发、预备费、建设期利息、资料、技术援助、培训等)

3、流动资金估算 4、分年投资计划表

5、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6、申请国家安排资金的理由和国家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 十一、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初步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项目风险分析 1、技术风险 2、市场风险 3、管理和运营风险 4其它风险

十三、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十四、相关附件、附表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转化科技成果方面的作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心环节,缩短成果转化的周期。同时,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实际需要,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速企业生产技术改造,促进产品更新换代,为企业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供基本技术支撑。

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结合人才分流、结构调整,进一步转变科技工作运行机制,有重点地、分期分批地支持一批科技水平高、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科研机构,使之成为我国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出成果,出人才的主力军。

第三条 工程中心是主要依托于行业、领域科技实力雄厚的重点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高等院校,拥有国内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与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同时具有


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培训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质量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同时,结合国外智力引进工作,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全方位地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国家、行业或部门、地方,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四)运用其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积极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由国家科委根据国情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安排。有关部(委)或地方科委(简称上级主管部门,下同)具体负责对工程中心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国家科委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管理中的咨询和审议作用,聘请一批知名度高、熟悉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严谨、办事认真、客观公正的工程技术专家科技管理专家组成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审议专家组,为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六条 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国家科委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组织编制工程中心的总体组建规划,明确有关组建方针、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等;制定和颁布实施工程中心管理办


法,及其相关规章制度与实施细则;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检查有关执行情况;组织进行对工程中心建成后的验收认证,以及运行中的定期考评。

(二)各上级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科委发布的有关组建规划,组织本部门(或地方)的工程中心组建项目的申报工作;具体负责各自归口管理的工程中心的组建实施;检查工程中心的执行情况,监督有关组建经费的使用,协调解决组建及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配合国家科委对组建完成的工程中心的验收认证和运行期间的考评工作。

(三)工程中心审议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对工程中心的组建方针、总体规划、组建计划和政策措施等提出决策咨询意见;根据国家科委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参与并协助对工程中心的验收认证与运行考评工作。

第三章 立项与实施

第七条 凡符合国家组建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拟申请承担组建任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国家各项重点科技任务,在国内同行业中是公认的学术和技术权威,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以及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一般还应是本行业技术监督管理的归口单位,兼有产品检测、标准制订、成果推广、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服务等职能。

(二)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三)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经组建充实完善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

(四)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


信誉。在组建过程中有一定资金匹配。

(五)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拥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六)密切联系一批企业,并与之有良好的伙伴关系,有向这些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

第八条 国家科委每年根据“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组织立项,编制并下达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

(一)根据国家科委发布的工程中心组建规划或其他有关指导文件,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依托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并向国家科委申报。

(二)有关组建项目的申请报告由国家科委对口业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和筛选,提出审查意见。经国家科委有关综合部门综合评选,提出当年组建工程中心的初步立项名单,并报国家科委主管主任审定。

(三)根据国家科委确定下达的立项名单和开展可行性论证的具体要求,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依托单位进行组建项目可行性研究,并与国家科委对口业务部门共同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四)国家科委对论证通过的工程中心组建项目,组织工程中心审议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经综合评审确认并正式批复有关《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后,列入该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

(五)根据国家科委的有关批复意见,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依托单位在其修改后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基础上,填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经国家科委审批下达后,正式启动实施。

有关《计划任务书》是工程中心组建项目执行并据以验收考核的主要文件,具有行政约束力。


(六)国家科委正式编制并下达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 第九条 工程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组建期限一般为3年左右。

第十条 工程中心在组建期间,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从组织措施上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分别将阶段组建进展情况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总结报告,经其汇总并签署意见后,通报国家科委。

国家科委将会同有关上级主管部门随时对工程中心组建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与原组建计划要求不符,有权要求限期改进,直至撤消立项。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在组建期间,其所需经费采取“三三”制的原则,即国家拨款、银行贷款、主管部门或依托单位自筹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凡列入年度组建项目计划的工程中心,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都应根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安排资金,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组建计划或撤消立项的工程中心,国家将停止下拨余留经费。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组建所需的国家拨款,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新添置的有关仪器设备等统一纳入国有固定资产渠道,依法管理。家拨款不得用于工程中心的基本设施建设。必要的新建、扩建基本设施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的国家拨款,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超支不补,每年由依托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编报年度预、决算,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科委,同时接受国家的审计与监督。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组建期间所使用的贷款由国家科委商有关金


融部门调剂安排,其主要用于工程化研究开发,包括新的工程技术、新的工艺流程,以及新产品、新样机的开发研制及其小、中规模的批量生产。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购置国外仪器、设备及技术软件所需外汇,原则上由上级主管部门解决。主管部门解决确有困难的,可报国家科委统一调剂解决。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指导下,重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主要过其自身面向全国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合同),实行有偿服务,并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的良性循环。工程中心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自身的事业发展。国家原则上不给予运行经费。国家通过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创造必要的宽松外部环境,促使其正常运行和顺利发展。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工程中心在开展工程化研究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帐户,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科研、人才等综合优势和基础条件。依托单位应成为其科研后盾,并为其提供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撑等。

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可以是单一独立的科研机构,也可以是多个科研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组合起来的群体。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立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组成一个高效、精干、团结的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应具有改革创新的精神、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熟悉了了解待业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很强的组织管理及社会活动能力。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领导班子进行业务和政绩考核。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成员,应及时撤换。

原则上,可成立主要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上


级主管部门领导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有关发展方向、规划计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根据需要,还可设立由国内同行业科技界、相关企业界权威知名人士,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的工程技术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审议有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计划、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它不直接干预工程中心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编制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自行核定,原则上在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固定人员应包括工程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人员,配备一定数量的高、中级技术工人。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随时吸收和接纳国内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来实现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接产企业也可从转化过程开始阶段派人介入。同时,要注意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并积极吸收有成就的留学回国、进修人员到工程中心参加研究开发工作。据国家现行关于技术转让、专利保护、知识产权等规定,签定有关技术转让或合作研究合同(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建立互惠互利的开放合作机制。若出现有关技术合同纠纷,应按照国家《技术合同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仲裁。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实行聘任制,享有用人自主权。人员采取流动机制,有进有出,始终保持高效精干的队伍。

第二十四条 国家支持工程中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可以邀请国外专家、研究人员到工程中心进行技术交流和从事研究开发,也可与国外有关单位联合开发。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自主分配。其人员奖金,根据工程化研究开发效益,按一定比例提成。对做出重大贡献、创造明显效益者,可给予重奖。

应聘客座人员在工程中心工作期间,享受与其正式人员同等的待遇,工程中心应为其提供较优厚的生活条件等。


第六章 验收与考评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完成组建任务后,将由国家科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根据《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进行验收。验收工作依据国家科委制定的有关“验收大纲”进行。经验收合格者,正式授予“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制做并悬挂统一牌匾。

第二十七条 对于按照《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组建要求提前完成任务者,在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可申请提前验收。愈期未完成组建任务者,国家科委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作出调整,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投入运行后,国家科委将会同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组成考评小组,每两年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考评工作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有关“考评细则”进行。

经过考评,对运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绩者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者,责成限期改进。对连续两次考评不及格者,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并酌情收回国家有关投资或调出有关仪器设备。

第七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工程中心享受国家给予科研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工程中心研制开发出的中试产品,报经国家科委审批后,优先列入国家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和中试产品免税立项,享受国家有关减免所得税、产品税和增值税优惠。具体办法参照(89)国税所字第220 号文、90)国科发计字第835号文有关条款办理。

第三十一条 工程中心所需部分必要的进口仪器设备、样机样品,以及部分原材料,由依托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国家科委商海关办理有关减免关税手续。

第三十二条 工程中心在平等竞争、条件相同的前提下,国家将优先安排其承担相关重点科技开发任务。国家科委商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共同支持工程中心参与国内有关企业从国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与创新的全过程。


第三十三条 工程中心在其技术成果或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中,凡能形成相当创汇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科委商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共同审批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给予相应外经外贸权。

第三十四条 工程中心所需出国培训进修人员和引进国外人才,报国家科委商国务院智力引进办公室审定后,列入国家重点出国进修培训计划和智力引进计划。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第三十六条 国家科委将根据工程中心组建计划实施及运行情况,适时对本管理办法作出必要的补充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家科委。

1993国科发计字〔060〕号



内部资料

重点研究基地管理文件汇编

科学技术处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



1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1 2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7 3.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15 4.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 5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35


6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42 7.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55 8.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70 9.甘肃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75 10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79 11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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