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潘鹏飞任职资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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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潘鹏飞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1.04

【字 号】皖银保监复〔20212 【施行日期】2021.0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潘鹏飞任职资格的批复



皖银保监复〔20212

徽商银行:

《关于潘鹏飞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徽银报〔2020406号)收悉。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潘鹏飞徽商银行亳州分行行长助理的任职资格。

二、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应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局报告到任情况。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行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并按要求


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20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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