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长办公会议履职与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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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长办公会议履职与议事规则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0.05.21 2010.05.21

机关工作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会长办公会议履职与议事规则

(经2010521日青岛市律协六届一次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和维护青岛市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正确履职和正常工作,有效落实青岛市律师协会党委、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有关决定和决议,根据《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设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律师协会当届会长、副会长组成。协会秘书长与律协党委、司法行政机关指派的人员以及会长会议认为有必要出席的人员可以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应当谦虚谨慎、廉洁自律、勤俭节约,并勤勉尽责地做好协会工作。不得以权谋私、以职谋利,包括并不限于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本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谋取利益。

会长、副会长为履职需要应由协会秘书处单独统一印制名片。

第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是律师协会的日常事务决策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常务理事会日常工作。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主持,当会长因故不能正常履职时,由会长或律协党委提出主持工作副会长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并制定贯彻和落实各级党委、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律协工作的决定、指示


及指导性意见的措施;

(二)研究、讨论并决定需提请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律师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并负责对决议后事项督促落实;

(三)研究、讨论、并审定协会及秘书处等有关组织机构的设立,起草、制定相关行规制度和业务文件;

(四)分析研究全市律师工作情况,制定律协年度工作要点、培训计划、指导意见、会议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研究、讨论律协秘书处和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相关工作,并据情提出相关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和工作意见;

(六)研究、讨论并决定事关全局的全市律师工作重大事项;

(七)研究、讨论、解释、决定其它会长办公会议认为应由其解决的问题。

第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第一个周五下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或延期召开。召开临时会长办公会议需由会长或二名以上副会长提前七日联名提议。会长办公会议的议题、方式、时间、地点由秘书处提出建议,报会长确定。

第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有关材料,由有关部门准备,统一交由秘书处汇总,至迟于开会三日前送各会长、副会长及其他有关与会人员。必要时,秘书处应于开会前征求意见进行归纳整理。

第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采取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决策方式,由会长或临时受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会长、副会长参加人数最低不少于四人。会后应就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通报缺席会议的会长、副会长,并听取其意见记录备案。但会长办公会议一般不对请假缺席会议者的分管工作或相关事项进行表决。

会长办公会议开会讨论问题时,应充分听取列席会议人员意见。

第九条 负责向会长办公会议提交议题的有关人员,应当对新讨论的议题进行充分准备。对临时提交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会议的会长或副会长决定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 第十条 下列事项需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或决定: (一)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与任免; (二)年度预决算方案;

(三)超出年度预算计划的较大开支项目; (四)对会员的奖励;

(五)对会员违纪违规的处分及不良执业记录的通报告示; (六)对会员维权事件的调查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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