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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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府[2002]246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10.16 【实施日期】2002.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厦府[2002]246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厦门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促进企业组织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权交易应遵循自愿、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所辖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包括以下情形: 1 / 2










(一)国有独资公司、非公司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整体产权的有偿转让;

(二)国有独资公司、非公司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部分产权的有偿转让;

(三)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产(股)权的有偿转让; (四)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的国有产(股)权的有偿转让; (五)事业性单位产权的有偿转让;

(六)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发生的产权转让; (七)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所发生的产权转让;

(八)国家、省及本市规定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其他产权交易。 前款规定以外的产权交易可以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国有、集体企业出让房屋、车辆等单一种类的有形资产,可以在本市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市规定设立的专业市场进行交易。

第四条 厦门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本市产权交易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产权交易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本市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产权交易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产权交易机构,是指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为产权交易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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