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济学效率理念缺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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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学效率理念缺陷分析

法律经济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应用于法学领域,增强法学研究活力,但也不能忽视它所存在的种种弊端,其中效率至上的价值标准的不合理性是其缺陷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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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学Economics of Law,亦称经济分析法学Economic Analysis of Law)为我们带来了一种新的分析法律问题的思维方式。它主张将经济学特别是微观经济学的理论、观点和方法引入法律领域,把效率efficiency)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这样的理念非常符合正在寻求经济效益提高,谋求经济快速增长的中国现实的需要,实属可取,但就其在法律领域中专断地贯彻效率价值独尊的意图,我们认为值得商榷。



经济分析法学的目的就是追求法律制度的效率价值,把效率作为衡量法律制度的首要标准,提出法律中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也应遵守此标准,把权利分配给能创造出更多财富、出钱最多的人,而其他的一些传统的价值标准往往就被有意无意的忽略和侵吞。这是我们不可以接受的。因为这样做的结果可以得出出钱多的人有权利不信守承诺而去违约,为了提高效率可以去开车随便撞人,只要能实现财富的最大化就可以去抢拿别人的东西或者去从事一些背离社会公德、有伤风化的行为等这样一些违背常理和道德的结论。我们姑且不论财富最大化它的真实含义及外延是否可以确定,因为财富最大化究竟是指帕雷托最适Pareto Optimam)中的财富最大化,还是指不问个别而仅管整体福利的最大化?财富或效益除了关心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以外是否也要计算社会或相关的其他人?我认为这些都是不能确定的。如果为了追求财富最大化和效率的提高出现违背社会正义、公平甚至践踏最基本人权的情形我们如何解释其正当性。前几年一些地方出台了一些撞了白撞的的地方交通法规,经济分析法学者从经济学的角度去解释这种规定认为这种法规符合效率要求是合理的。但我们认为不尽合理,光是考虑效率的提高就轻易地把撞人的权利赋予了机动车驾驶员明显有违人权保护的价值理念,是不合乎传统的道德取向的,因此是行不通的。事实也证明确实如此,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了生命权高于路权的原则,在权利和责任的分配上它并没有把交通效率放在首要考虑的位置,而采用了倾斜于行人的分配方式,此来提高驾驶员的注意程度,保护行人的生命安全。这也说明人们不能接受不考虑对人权价值保护而光是去追求效益最大化这样的法律的,在法律中贯彻经济分法学中倡导的效率至上的价值理念是行不通的。



法律与政策同为执行社会调控的两种重要的手段和工具,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里一般要遵守法高于政策的原则。法律讲求稳定,而政策适时灵活多变,经济分析指导实践就会引起政策地位的上升,法律地位的下降,从而动摇法治的原则和基础。因为执行政策最容易满足效率价值的需要,政策的出台不需要像立法那样繁琐、冗长及非常严格的程序,实施过程也不像法律那样需要一个适应和准备的过程,并且政策的执行往往没有像法律那样严格、固定的程序性的要求,




可以说政策在运行过程中比法律更加方便,也更有效率。但是,一旦政策在调整人们行为时占主导的地位,极易形成个人或少数人的权威和专断,会对公民的权利带来极大的危害。以乱收费为例,为了提高财政收入、增加经济效益,有些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大型动用政策武器颁布各种政策性的文件向公民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给公民的合法权益带来极大的冲击和危害。据报道,某地工商局、文化局、公安局、物价局及街道办事处等14个部门和单位,一年仅向一个娱乐场所所收取的费用达26项,累计收费19885.5元,给纳税人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和损失。这种情形发展下去,甚至僵死的人治可能再次回到的人间,历史的经验和教训不止一次的告诉我们人治的危害,此其一。



其二,经济分析法学的理念中缺少一种民主的蕴味,它只关心效率的提高和财富的最大化,忽视对多数人利益的保护。法律权利的分配在必须兼顾公平、义的要求而不仅仅是效率或经济分析。这不仅是个司法问题,更重要的是个立法问题。经济分析指导设计法律制度和规定,很可能会得出这样的结论,那就是因为一个人获益大于其他多数人的损失,就应当认可这种情形存在。这实际上会形成一种所谓的财阀意识形态与我们众人之治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的法治理念格格不入。民主法治的国家立法权属于人民,并且法律应当是为保护人民的利益而创设的,否则那就是恶法,不会被人们所接受的。经济分析法学中恰恰缺失对大多数人的利益保护的考虑,最终会演变为专制、专权服务的工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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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波斯纳 苏力译: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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