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2022-12-20 00:41:12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QQ:admin处理,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欢迎阅读!
财务管理,事业单位,若干,工资,规定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1985.10.12 【文 号】

【施行日期】1985.01.01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发布日期:1989126 实施日期:1989126日)废止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九八五年十月七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二日财务政部发布)

第一条 为配合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加强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合理地组织经济收入,有效地使用资金,推动事业单位发展事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 又能够经济自立的, 财政部门不再拨给事业经费,应执行国家对企业的有关规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一) 按照国家规定,纳税后留用的纯收入,应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其中:事业发展基金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50%,职工福利基金的比例一般不得高于20%,职工奖励基金的比例一般不得高25%,后备基金的比例占5%左右。各事业单位情况不同,四项基金的比例可有差别,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二) 按照国家规定纳税。纳税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按照


税法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

(三) 在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中,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的增资指标,进行自费工资改革,今后应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调整工资脱钩。

(四) 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和大修理基金制度,提取基金的比例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要加强成本管理,加强经济责任制。各项收费标准要服从国家物价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经济上不能自立或不能完全自立的事业单位,所需经费原则上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由财政部门根据这些单位的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核拨经费。 (一) 对能够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应逐年减少事业费补贴,在其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经济自立。在其经济自立前,其经济收入可以留用顶抵一部分经费预算。

(二) 对有经济收入的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应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其收入分成比例。

(三) 对有经济收入的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入、定额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四) 对没有经济收入的事业单位, 由财政部核拨经费, 实行预算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五) 上述单位通过增收节支结余的经费,应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六) 对有经济收入的事业单位,在一九八五年进行工资改革的,按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增加 工资所需要的经费,由单位自己负

担全部或一部分。自费负担多少,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核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1f493fd40a75f46527d3240c844769eae109a344.html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