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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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

机构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02]2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1.10 【实施日期】2002.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经济 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本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02110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本市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包括注册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房地产评估师、税务师、造价工程师等事务所)已基本完成脱钩改制。为巩固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成果,完善中介机构的自我管理,强化行业协会的自律 1 / 2








管理,加强市场监管和政府监管,现就本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规范管理提出如下

若干意见:

一、完善财产组织制度。凡新设立的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及改制成有限责任制、合伙制的中介机构,要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规范运作。有些财产制度不够规范的中介机构,要及时按照规定程序修改章程,进行调整。引导更多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向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制。有条件的事务所也可逐步探索有限责任合伙制或个人独资的形式。 二、规范内部运行的机制。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要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提高管理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程度,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要适应中介服务智力劳动为主的特点,完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凡本单位经营、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决定,应从制度上保证多数出资人参与的权利,制止各种违规操作的行为。

三、加强执业风险的防范。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取风险基金,具体形式可由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自主确定。也可由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参加商业保险公司的执业风险保险。要通过各种措施,增强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抗风险能力。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破产、解散和清算,其业务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已提取的风险基金不得私分,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或交由本行业的行业协会管理,以支付可能出现的风险赔偿。

四、遵守执业道德。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要以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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