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杨浦区社会稳定工作行政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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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杨浦区社会稳定工作行

政问责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 【发文字号】杨府发[2004]22 【发布部门】809039002 【发布日期】2004.04.20 【实施日期】2004.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杨浦区社会稳定工作行政问责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杨府发〔20042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杨浦区社会稳定工作行政问责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杨浦区社会稳定工作行政问责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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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各部门行政负责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依法行政,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切实加强新形势下的社会稳定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和《上海市信访条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会稳定工作行政问责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条块结合、条包块管”和“直接责任单位负主要责任,间接责任单位负次要责任”的原则。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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