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档案局《杨浦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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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档案局《杨浦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1996.10.14 【字 号】

【施行日期】1996.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档案局《杨浦区基

本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各房地产公司: 区档案局制订的《杨浦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

杨浦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加强本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管理,进一步为城市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工程立项、设计、施工到竣工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纸、图表、数据、声象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是各种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情况的真实纪录,是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维护、管理、使用、改造的依据和凭证,是国家的重


要的技术档案。

三、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在本区区域内,由市、区规划土地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特殊用房的建设工程项目。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四、杨浦区档案局(以下简称区档案局)会同杨浦区规划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土局)实施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前期申报登记、中期指导监督、竣工验收的工作制度,具体工作由区规土局综合档案室组织实施。

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区规土局对本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实施监控与验收。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档案,由区档案局会同区规土局实施监控与验收。

六、档案的监控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立项后,即向区规土局申报登记。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应同时向区档案局申报登记,填写《杨浦区重大工程项目档案工作登记表》,并纳入档案监控范围。

建设单位应当充分重视工程项目档案的管理,要有明确的分管领导和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工作做到“三同步”,即工程建设与建立档案同步进行,工程建设与竣工资料的积累、整理、编制同步进行,工程交会验收与完成一套完整、准确、系统的工程档案同步进行,以确保档案的质量。如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向原申报单位提出更改或撤销。

七、工程项目档案验收是整个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工程项目档案质量的重要步骤。建设单位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三十天向区规土局综合档案室提出档案验收申请,填写《杨浦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档案验收申请单》,由区规土局档案室组织验收。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应同时报送区档案局,由区档案局会同区档案馆、区规土局、工程项目主管单位进行验收。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应在工程验收前进行,其余验收可与工程验收同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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