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产品放行管理制度

2023-04-20 10:03:25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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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放行管理制度(委托方)

1 目的

为确保化妆品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且相关生产和质量活动记录经过审核批准,根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国家法 律、法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化妆品放行管理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化妆品的成品逐批放行管理。 3 职责

3.1品管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以及按本制度及《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履行放行职责;

3.2研究院负责化妆品受托生产企业公司备案品种成品标准及工艺文件的确定,负责首批公司备案品种的采购;

3.3生产管理部负责向受托生产企业按销售订单要求,采购化妆品成品。 4 内容

4.1 生产管理部或研究院依据销售部门订单量,向受托生产企业下采购订单,确采购品种、数量、交货时限等要求;

4.2受托生产企业完成产品生产,出厂放行后,在公司成品库入库前需由品管部检查受托生产企业生产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并核对报告中的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信息仔细核对,检查产品防护措施是否得当,抽查有无产品漏液,污染等异常情况,并随机抽查产品配件是否按工艺要求装配,产品有无合格标识,确保产品经受托生产企业检验合格且相关生产和质量活动记录经审核批准,待检查完成合格后方可放行入库,发货销售;


4.3生产管理部库管在化妆品入库时,检查品种与规格、数量等信息是否与采购品种、数量相符,并检查供应商提供的随货同行(发货单或出库单等)品名、规格、日期(批次)、数量等是否与实物相符;

4.4生产管理部库管及品管部检验员在进厂验收时,如发现存在上述4.2-4.3中异常或存在不符合情况的,不得入库放行,不得将未开具放行单的化妆品移入合格品区,应暂存于待检区;

4.5未经品管部开具放行单就入库的、品管部未按上述要求验收化妆品的,按公司相关考核措施考核,造成公司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按公司相关办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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