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博士招生简章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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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博士招生简章 2023

一、招生专业

第一批博士研究生招生(硕博连读和申请审核制)专业详见《安徽师范大学2023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专业目录》中指导教师、选拔方式和备注说明。“指导教师”栏中,姓名后加“▲”的指导教师可接收硕博连读方式招生,加“★”的指导教师可接收申请审核制方式招生;在“选拔方式”栏中注明“硕博连读”或“申请审核制”的专业,即为可采用相应招生方式招生的专业。

第一批博士研究生招生结束后,我校将根据各学位点的招生情况对拟通过公开招考的专业和导师等进行调整,具体以研招网中开通的报名信息为准。

二、报名条件

(一)硕博连读考生报名条件

1. 必须符合我校博士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

2. 已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核,学位课程成绩优良(不低于80分),其他课程考核合格且无重修课程,培养环节中期检查合格。

3. 本校与博士点专业相同或相近硕士点的在读二、三年级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生。 4. 对学术研究有浓厚兴趣,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必须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或参与导师主持的三类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并取得相关研究成果;年级硕士研究生须已取得经考核组认定的重要阶段性研究成果。

5. 各招生学院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申请审核制考生报名条件

1. 符合我校博士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

2. 硕士毕业生须在博士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且所学专业与申请专业相同或相近。 3. 外语水平:详见招生学院发布的申请审核制相关文件要求。 4. 学术水平:详见招生学院发布的申请审核制相关文件要求。 5. 招生学院规定的其它条件。

6. 考生被录取后必须全脱产学习至少三年。 三、报名和选拔程序

(一)进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 1. 报名时间:

1)申请审核制:202327-16日; 2)硕博连读:2022218-23日。

2. 报名网址:(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报名流程请点击“查看”

3. 报名费用:考生报名完成后即可进行缴费,报名期间完成缴费,缴费标准为250/人。逾期未缴费者,视为报名无效。

(二)硕博连读考生选拔程序

1. 个人申请:考生网上报名;在参加所在学院组织的考核时向学院提交如下材料: 1)政审表(见附件1

2)体检表(拟录取后提交,见附件2 3)两名专家推荐信(见附件3 4)硕士论文初稿或科研成果总结

5)安徽师范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申请表(见附件4


6)安徽师范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考核表(见附件5 2. 学院考核:具体时间和考核方式由招生学院另行通知。 考生报考材料、报名费均不退还。 (三)申请审核制考生选拔程序

1. 个人申请。考生网上报名的同时需提交下列材料的扫描件到招生学院指定邮箱;材料原件可在参加招生学院组织的考核时提交:

1)安徽师范大学申请审核制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表(见附件6);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本科及硕士阶段成绩单各一份(须加盖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及研究生学籍管理部门公章),英语水平证明材料;

4)应届生提供在读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应届毕业硕士生证明;往届硕士毕业生提供硕士毕业证和学位证;

5)硕士学位论文(应届生提交硕士学位论文简介及研究进展); 6)本人获奖证书、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其他原创性研究成果; 7)申请专业领域内两位教授的推荐信(见附件3);

8)考生个人陈述(包含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计划和预期目标); 9)近半年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的体检合格证明(拟录取后提交); 10)其他可以证明本人科研或英语能力的材料; 11)政审表(见附件1);

12)招生学院要求的其它材料。 考生报考材料、报名费均不退还。 2. 资格审查:217日至21

招生学院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择优确定入围者。审查结果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备案,并在我校研招网进行公布。

3. 考核:222日至28日。招生学院负责通知通过审核的考生参加考核,并查验网上报名期间提交的相关材料原件。考核的具体时间、方式和要求由招生学院制定,并于报名前对外发布招生考试与录取细则。

四、录取公示

研究生院将校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领导组审定的拟录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学生不得录取。

五、学费与资助

(一)学费:10000//生。 (二)奖助政策: 六、其他

(一)录取为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培养管理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报名参加申请审核制的考生,若最终未被录取,在当年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可重新报名参加我校相关专业博士生的公开招考;或与校研招办联系,在不更改报考专业的前提下调整招考方式,经确认后报名有效,具体确认时间详见我校后期公布的公开招考招生简章。

(三)学校设立招生违规举报电话,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七、以上如有变化以教育部最新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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