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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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1、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根据社区居民会议授权讨论决定事项。

2、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居民代表组成,社区居民代表应当占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社区妇女居民代表应当占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3、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社区居民代表提议,召集社区居民代表会议。

4、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5、具有本社区户籍,非社区居民代表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列席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但对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

6、社区居民代表由社区居民按每五户至十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社区居民小组按核定的名额推选产生。社区居民代表的任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社区居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社区居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社区居民小组负责,接受社区居民监督。

7社区居民代表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执行《社区自治章程》《社区民约》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和决定。社区居民代表一年内无故三次不参加会议,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

8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做到会前有议题,会中有记录,会后有结果,落实有回音。并将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通过社区事务公开栏、社区服务网等有效形式向社区居民公开、公布和宣传。






社区事务公开制度



1、成立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落实本社区事务四务公开工作,及时反馈有关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

2、社区事务公开内容:社区党务、社区自治事务、社区财务、社区服务。 3、社区事务公开形式:建立社区事务公开栏、通过会议、广播、有线电视、网络、电子屏、明白纸、公开信等有效形式公开。

4、社区事务公开程序: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提出社区事务公开的具体方案和拟公开的内容;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对帐目进行审核;召开有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的社区“两委”扩大会议,对社区事务具体方案和拟公开的内容等专题研究并通过;在规定的时间内,采用社区事务公开栏、络等形式公开;接受社区居民的查询和监督,解答社区居民提出的问题;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5、社区事务公开时间:有规律的社区事务一般是半年或一季度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公开一次,公开时间在每月的9日;涉及社区居民利益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6、社区事务公开监督:居民监督和上级监督。社区事务监督机构审查社区事务公开的真实性和规范性,社区居民以举报、质询、评议、听证等方式,上级监督主要是镇政府对社区事务的定期审核监督,市经管审计部门对社区财务、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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