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2022-08-24 05:03:23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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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1.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根据社区居民会议授权讨论决定事项。 2.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居民代表组成,社区居民代表应当占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社区妇女居民代表应当占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3.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社区居民代表提议,集社区居民代表会议。

4.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5.具有本社区户籍,非社区居民代表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列席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但对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

6.社区居民代表由社区居民按每五户至十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社区居民小组按核定的名额推选产生。社区居民代表的任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社区居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区居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社区居民小组负责,接受社区居民监督。

7.社区居民代表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执行《社区自治章程》、《社区民约》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和决定。社区居民代表一年内无故三次不参加会议,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

8.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做到会前有议题,会中有记录,会后有结果,落实有回音。并将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通过社区事务公开栏、社区服务网等有效形式向社区居民公开、布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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