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料及解析】血缘关系维系的宗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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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料及解析】血缘关系维系的宗法制



中国古代的早期国家,是在原始社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原始社会,基本的社会关系就是血缘关系。这种社会结构在国家诞生以后被较为完整地保留了下来。因此夏商周三代是一种部族国家,其政治制度带有浓厚的部族色彩,形成了以宗法制为核心的政治制度体系。



宗法制由原始社会的父系家长制直接演变而来,它是用规定宗族内嫡庶系统的办法,确立和巩固父系家长在本宗族内的地位,以保证王权的稳定。宗法制是西周又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与分封制密切相关。

宗法制的核心内容是嫡长子继承制。即嫡长子继承父亲的宗主地位,庶子进行分封。子、诸侯、卿大夫的法定继承人首先是嫡子中的长子,庶子即使比嫡子年长,也不能作为继承者,即“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前者是针对嫡子而言,后者是针对众子而言。

按照宗法制的规定,周王的嫡长子继承王位,其余的嫡子和庶子应分封到地方去作诸侯;诸侯的嫡长子继承国君位,其余诸子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的嫡长子继承封号,其余诸子分封为士。嫡长子与分封下去的众子有双重关系,在亲缘上是兄弟关系,在政治上又是君臣关系。

分封制下又有大宗和小宗之别。大宗和小宗是相对而言。具体来说,周天子是天下的共主,是所有姬姓贵族的大宗;诸侯对周天子而言是小宗。在封国内,诸侯对卿大夫而言是大宗,而卿大夫对诸侯而言又是小宗。在卿大夫的封地内,对于士而言,卿大夫又成为士的大宗。大宗和小宗的划分,明确了下级贵族臣服于上级贵族、全体贵族服从于天子的政治隶属关系。可以以周公辅佐成王的图片为例进行分析和说明。

宗法制只适用于同姓贵族之间,与异姓贵族间的关系则以婚姻为纽带联结起来。周代有“同姓不婚”的约束,姬姓贵族娶妻应娶异姓贵族的女子,而异姓贵族娶妻也多在姬姓贵族女子中寻找。姬姓贵族与异姓贵族互为姻亲的密切关系,是宗法制的重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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