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西十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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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西

从圣经到儒家思想

——观电影《十戒》有感



《十戒》这部影片获得29届奥斯卡最佳特技金项奖,以及最佳电影、最佳摄影、最佳艺术指导等六项提名,在电影艺术史中占有一定的地位。然而,更为重要的是,它在思想上更成为基督教思想与儒家思想的交流与沟通的桥梁。

影片《十戒》记叙了以色列的先驱者及立法者摩西的一生,从他的诞生和被遗弃到在西奈山接受上帝授予十戒,直至他率领以色列人逃出埃及。摩西带领大批以色列人逃出埃及,经过大沙漠来到红海边,正当埃及军队马上就要赶到时,上帝分开红海,让以色列人逃了出来,当埃及军队赶到海边时,红海又重新合上了。

摩西《十戒》被称为人类历史上第二部成文法律,体现了平等的“人神契约”精神:谁要毁约,谁就会受到上帝的惩罚。同时,人民也有“神不佑我,我即弃之”的权利。摩西是在埃及当奴隶的希伯来人(即以色列人)利末的后代,长大后受到上帝恩赐,带领以色列60万奴隶出埃及,在西奈半岛定居,建立了以色列国,所以摩西是古代以色列民族大智大勇的领袖。摩西受上帝旨意建立各种戒命,律例和典章,著名的有“摩西十戒”,一直为古以色列的绝对法权,因此他是一位贤明的王者和立法家,是公正不阿的法权象征。在摩西领导的以色列国,“十戒”法治国。

事实上,影片对于神为何要对制定《十戒》的描述并没有从理论层面上给予清晰的明示。但是,我们可以从日常的生活中体会到为什么所有的父母都会为他们的子女制定规则呢?因为他们要确保身为子女的我们能安然地生活,也是为了保护我们。上帝将他的十戒颁布给我们,其原因用意也是与我们的父母一样的,因为他爱我们,要保护我们,而且也要避免我们自相残杀,互相伤害。

十戒可以说是一条通往生命之道,把兴盛及幸福赐给了人民,是一个独特的天人关系。十戒是生命的准则,原是要我们按照理智的指引节制不合理的欲望,度适合人性尊严的生活,它是人类理性与良知的主要道德律。遵守十戒并不是可有可无的本分,也并非单纯是从外面硬加给我们的规戒。十戒所命令、所禁止的,绝对不是迷信式的禁忌,而是戒恶行善,爱主爱人的道德行为,是使人的生命逐渐达至圆满生命的法则。十戒本身不是限制人的自由,而是告诉我们一个维护自由的途径,是爱主爱人的戒命;也就是爱的戒命,教导人如何尊重他人,勿做破


坏生命的事,以期使生命圆满发展。

十戒对现代社会的发展也具有重的意义,它不只对以色列民族有意义,它对建立一个平等的人类社群关系,更具启蒙意义。人类文明的展现并不仅止于生活工具的进化,十戒所启示的是人与人之间和平、合理的对待关系;而此关系是立基于人与上帝的关系。没有上帝的话语与上帝的爱,律法只是一种犯罪的手段,仅能治标而无法治本。治本的律法贵在督促人去学习真理、认识上帝的慈爱,将人逐渐带向上帝的光明。相对的,没有上帝的爱之律法,将只是一种惩罚性的条款,仅能对人犯罪的企图进行消极性的围堵,而无法真正使人向善。

十戒中,几乎有三分之二的内容在强调上帝的超越性和神圣性,并督促人顺服他的伦理,其他三分之一才是一般人伦关系。它与我国汉代记载的《大戴礼》“七出”有相似之处。当然,它是针对婚姻内女性的道德规范,而十戒的范围更广泛。在伦理道德的层面,儒家和基督教对于人类心灵和人格的影响及塑造都是巨大的。毋庸置疑,在道德心理的层面,儒家和基督教中都存在丰富的资源。从某种意义上说,道德心理是儒家伦理学的核心,例如孟子的性善论几乎同时承担着两个主要的化理任务——道德论证和道德实践动机(心理激励)。总体而言,儒家的性善论概念架构循着这样一条思路:上天赋予人类的天性中有一类是特殊的情感性反应(道德论证)这些情感能力促成人之为人的本性和使命的实现(道德动力)。在这个过程中,人的因素和天的因素相互作用,但儒家着力强调人的责任。

作为伦理体系,儒家与基督教之间的差异也是一目了然的。最根本的差异是:前者是此世道德;而后者是有神论道德,其中此世的道德取决于对彼世的预设。具体而言,前者对人性较为乐观,主张“人性善”;后者对人性较为悲观,主张“人生来有罪”;前者的爱是“人更爱自己的父兄”的基于血缘的差等爱,后者的爱是“上帝爱世人”的普遍爱„„不一而足。

儒家伦理学对人的心理感召力是巨大的,千百年来造就了千千万万“先天下之忧而忧”的道德英雄人物,这实在不能不说是儒家的巨大贡献,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不夸张地说,是儒家的思想及其所倡导的内心激励机制在支撑着我们的民族和历史。但我们也无奈地看到,当代社会的大厦不再是依靠少数的道德精英人物来支撑了,当代的民族和法制更非建立在少数几个人超乎寻常的道德自觉之上,而是建立在普通大众在道德上所能普遍达到的最起码的道德水准,以及对大众的这个道德能力的信任的基础之上。而恰恰是在这一点上,或许类似基督教的道德心理激励机制可以为我们的思考提供另外一些思想资源。


如前所述,通过对超越的上帝之品质——慈爱和公正——的设置,基督教道德将人置于被动地位,但悖论的是,恰恰是这一点却大大提高了人们行善的信心和决心,因为人的善行被认为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同时这也大大降低了人们行善的道德成本,因为上帝作为公正的代表,不论是在资源的分配和再分配,还是在对善恶的奖惩上都设立了客观和终极的标准,使得人们的行善有根本的保障,而不需亲自对成本进行精确的计算。当然,我们所要建立的是世俗伦理,不可能预先设置这种超越的机制。但事实上,我们已经开始重视进行一系列的制度和法律机制的建立和建设,其目的之一,从道德心理学的角度看,可以理解为是通过在制度的层面创造基本的公平而解除人们行善的后顾之忧或心理障碍,降低人们的道德成本。换言之,我们似乎已经从对个人品德的单方面关怀开始转移到对社会制度的道德论证以及普遍伦理的关怀,在这一点上基督教所预设的道德心理机制似乎能给我们一点启示。

如果我们承认建立这些机制的必要性和必然性,那么我们的思路实际上已经发生了以下几个相互联系的转变:首先,对人性不再一味乐观——没有“被爱”在先,一般人不可能产生无限的“爱”。其次,在人性上的某种程度的悲观,反而有利于将道德从概念中的存在转化成实践,我们需要适当调整我们的道德期望:首先促成的是启蒙性、普遍化、大众化的伦理要求,而非少数几个人的道德自觉和崇高。最后,对人性看法的改变也带来了道德基础的改变,因为不再对人性乐观,意味着不再可能在长期而广泛的基础上相信人能纯粹“为道德而道德”,相反,在经验和个人道德实践的层面,人们希望品德成为自己幸福生活的一部分,并希望通过社会制度和机制的建立而使这二者在广泛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成为道德实践的前提和基础。

诚然,所有这些都绝非否认儒家的道德理想的意义,反而恰恰是为那个理想奠定基础,因为一切最终都要落实到这样的一点:道德与否终究是每个人自己的选择,离开了个人内在的道德意识,例如儒家所讲的内置的道德激励机制,或基督教所讲的人之中潜在的上帝形象,任何的制度建立都可能停留于表面,而上述的一切改变都可能走向它们的反面。这正如基督教所示,倘若一个人自己不想得救,那么再美好的救恩、再健全的保障也于他无益。况且,建立和保障普遍化道德的外在机制,并不必然妨碍人们将道德视为境界,从而不计代价地去追求。

徐蔚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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