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用速递方式向海基会寄送公证书副本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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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用速递方式向海基会寄送公证书副本收费

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1993.06.12 【文 号】[93]司公函063 【施行日期】1993.06.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证,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司法法部关于用速递方式向海基会寄送 公证书副本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3年6月12日 (93)司公函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在施行《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附件一过程中,有些地方对第一条第1项以特快专递方式寄送副本反映了一些问题,经与邮电部速递局联系,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和通知如下:

据邮电部速递局介绍,现在往台湾速递邮件有三个渠道:一是通过邮政官方渠道按EMS邮件收寄。这个渠道仅邮寄文件类,不能办理查询,也无反馈。二是通过民间的美国西雅图安邦快件公司寄发。该渠道仅收文件类,可提供查询、反馈,但邮寄速度较慢。三是通过民间的香港中国快递公司邮寄,此渠道是按台湾包裹快件收寄,以邮物品为主,也可邮文件资料,速度快,可查询、反馈。上述三种渠道的收费标准不同:前两个渠道的邮资费每500克以内的收90元人民币,每续重


500克及其零数加收30元。第三种邮费是每1000克以内收费190元人民币,每续重500克及其零数加收52元。

因各地开辟的与台湾通邮渠道不同,请你处直接与当地邮局速递部门联系,询问本地邮政部门与台湾联系的最佳渠道。今后凡通过邮政官方和安邦快件公司寄发公证书副本的,每件在500克以内的收人民币140元;通过香港中国快递公司邮寄,每件在1000克以内的收取人民币240元,如果超重按速递局的标准加收超重费。以上收费,公证处留20元,其他上交省(区、市)公证员协会。 原实施办法附件一,第一条第1项,用速递方式寄送公证书副本的规定不再适用。请速通知所属办理涉台业务的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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