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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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1992.08.12

【文 号】司发通[1992]074 【施行日期】1992.08.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债权综合规定,公证 正文



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

(1992年8月12日 司发通[1992]07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增多。民间借贷对于缓解国家借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着高利贷、纠纷多等问题。为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制止民间借贷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保护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公证的需求,公证机关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当事人的要求,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就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签订借贷合同,申请公证的,公证机关可根据《民法通则》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给予公证。

二、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应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双


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罚则,做到合同真实合法,手续完备,证据齐全。 三、公证处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具体形式,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

四、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包含利息)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过去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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