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的脉络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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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脉络,方向

依法治国的脉络与方向



“法治中国”有八个标志:人大科学民主立法,执政党依宪执政,政府依法行政,社会依法治理,法院独立公正司法,法律监督体系完善,法律服务机制健全,法治文化繁荣昌盛

17年前,“依法治国”被写入了中共十五大报告,成为党的主张;大约15前,“依法治国”被写入了《宪法》,成为国家的意志主张;2014年的当下,“依法治国”被列为十八届四中全会主题,将党的主张和国家意志进一步具化。

就在十五大之前,“依法治国”还是一个讨论不已的问题,围绕着“人治”和“法治”,学术界展开了旷日持久的争论,至今依然余音缭绕,争论最终并没有随着党内关于“法治”的共识而一锤定音,围绕着“法治”的各种杂音依然不时见诸舆论。理念的树立也没有带来执行层面的“法治”共识,今日治理诸相莫不诉说着“依法治国”的艰难历程。

不过,“依法治国”毕竟已经成为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方式,在朝着治理方式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之路行进的过程中,如何正确诠释“依法治国”的含义才是政界和学界的历史任务。

被业界尊为“中国法学三老”之一的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在“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内涵的解析等方面都有很多理论建树,并最终都为中央领导采纳入中央文件。财新近日通过与他的长谈,梳理了“依法治国”是如何成为党的主张和国家意志,并得以继续充实发展的历史脉络和轨迹,以飨读者。

——编者财新: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会议主题为“依法治国”,这在中央全会,是历史上的第一次。我们也注意到,17年前的1997,党的十五大首次把“依法治国”写入中央文件,35年前的1979,中央64号文《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强调了刑法等七部法律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是不是可以说,中国“依法治国”




的建设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79年到1997,第二个阶段是1997年到2014,第三个阶段是2014年之后?

李步云:基本上可以这样划分。就是1979年到1997年的早期理论准备和法治实践,1997年之后的正式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推进法治国家建设阶段, 2014之后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阶段。

财新:有人认为,“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是在党的十五大第一次确定下来的,因此十五大是“依法治国”的起点。是不是可以这样认为?

李步云:有一定的道理,但不准确。准确的说法是党的十五大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在这之前,有个思想理论准备和初步实践的过程。准确的说,“依法治国”的起点是十一届三中全会。正是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党和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之后,学术界由此开始了“依法治国”的理论研讨,以及中央领导关于“依法治国”思想的高度统一,然后才有了“依法治国”水到渠成的写入中央文件。可以说,党的十五大的功劳在于通过党内民主程序正式将“依法治国”写入党的文件,成为党内共识。1999年“依法治国”入宪又是一个里程碑,将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今年四中全会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势必也将会成为一个新的里程碑。

理论准备

财新:1979年到1997,学术界围绕着“依法治国”做了哪些早期理论准?

李步云:主要是围绕着“人治”和“法治”展开的。上世纪80年代初期进行的“人治”“法治”大讨论,其规模之广、理论界主要是法学界参与争鸣学者之多,为中国学术史上所罕见。当时学术界展开了“法治论”、“结合论”和“取消论”这三大派的激烈论争。“结合论”的观点是,“人治”和“法治”都有必


,两者应结合起来。“取消论”这一派认为,“人治”与“法治”是西方的一种提法,科学,有片面性,有副作用,“我们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就行了。”

学术界一致反对要人治不要法治的传统观念和实际做法。但在是否应倡导法治反对人治、法治与人治是否应结合、以法治国概念与提法是否科学等问题上,见分歧很大。

财新:“法治论”的主张是什么?主要理由是什么?

李步云:我是主张“法治论”的。我在1980年就专门写过文章对“结合论”、“取消论”做了回答。

“结合论”的主要理由是,法要通过人去制定和实施,因此既要重视法的作用也要重视人的作用。就好比毛泽东所说,只有把武器同战士相结合才能产生最大的战斗力。这是将“法治”与“法的作用”、“人治”与人的作用简单地等同起来了。

实际上,法治与人治是两种对立的治国理论和原则(方略、制度)。作为一种治国理论,法治论认为,一个国家能否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关键的、决定性的因素和条件,是要依靠建立一个良好的有权威的法律和制度,而不在一两个领导人是否贤明。作为一种治国的原则和制度,法治论主张国家要有良好的特别是要有极大权威的法律和制度;人治论则持完全相反的看法,主张或默认法律可有可无,权可以大于法。当然讲现代法治,还要求实行一系列重要的原则和制度。说任何国家都是法治和人治相结合,那我们今天再讲这种“结合”就没有什么理论与实践意义了。如果我们倡导法治,反对人治,就能解决我国法制建设中长期存在的两个根本性问题:是在指导思想上总是把国家的长治久安与兴旺发达主要寄希望于一、两个好的领袖人物,而不知法律与制度的决定性作用。二是它能鲜明地反对权大于法、办事依人不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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