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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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

务收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乌发改医价[2017]62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2.03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乌鲁木齐市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的通知

(乌发改医价〔201762号)



各区(县)经发委、规划房产局(建设局):

根据《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法规

20161189 号)规定,结合我市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现状,经2016 年市人民政府第34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的相关规 1 / 3










定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

(一)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普通住宅(指除别墅以外的所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根据物业服务质量等级由低到高(从一级到四级)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分别为: 1、多层不带电梯普通住宅:一级服务0.5 /月·平方米、二级服务0.6 /月·平方米、三级服务0. 7 /月·平方米、四级服务0.8 /月·平方米。

2、高层或带电梯普通住宅:一级服务0.8 /月·平方米、二级服务1.1 /月·平方米、三级服务1.5 /月·平方米、四级服务2.0 /月·平方米。

住宅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关于批准发布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XJJ0562013)》(新建标函〔201314 号)执行。每个物业服务质量等级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10% (二)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标准协商确定。

(三)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主协商确定。 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70 /车·月。临时进入居民住宅小区的社会车辆,首小时以内不收费,超过1 小时按2 /小时收取(不足1 时按1 小时计费),每天(24 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 元。

对普通住宅小区内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或车库内的车位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含车库公共照明用电费用)。其中:1、多层住宅小 2 / 3










区按照该小区多层住宅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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