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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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皖政[1986]59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6.08.11 【实施日期】1986.08.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

(皖政[1986]59 安徽省人民政府1986811日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加强殡葬管理,搞好殡葬改革,是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扩大宣传,积极而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1 / 2










第三条 按照国家划定推行火葬地区的标准和我省各地建有火葬场的现实状况,确定合肥、马鞍山、铜陵、蚌埠、淮南、淮北市及所属各县,芜湖、安庆以及屯溪、六安以及阜阳、宿县、滁县,巢湖、宣城地区各市、县;芜湖、繁昌、六安,霍邱、寿县、舒城、霍山、怀宁、桐城、潜山、太湖、宿松、望江、枞阳和贵池县为我省实行火葬的地区。

上述地、市,县境内,少数交通不便的偏僻山村,可划为暂不实行火葬区。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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