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取消农业税附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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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取消农业税附加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2.04 【字 号】皖政[2004]9 【施行日期】2004.0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其他税种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取消农业税附加的通知

(皖政[200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税税制,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起全面取消农业税附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取消农业税附加的重大意义

我省自2000年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以来,各地按照税改政策规定,取消了“三项提留、五项统筹”,主要通过征收农业税附加,筹集村组干部误工补贴、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等村级组织运转费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征收农业税附加也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民群众对农业税附加难以理解和接受;二是征管手续比较繁杂,工作量大,征收成本较高;三是由于多种原因,农业税附加难以全部征收到位,抵税、抵债等现象屡禁不止,不能起到保障村级经费供给的作用;四是造成农业税税赋仍然偏高,特别是承包土地多的种粮农民负担相对较重。 取消农业税附加,是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必然要求,是继2003年取消


农业特产税后,我省又一项重大的政策调整。取消农业税附加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一是全省可直接减轻农民负担近6亿元,将相应增加农民可支配收入,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二是降低农业税税赋将为逐步统一城乡税制打下基础,进一步完善农业税税制。三是将全面简化农业税征收业务手续,有利于规范征管,进一步化解征管矛盾。四是村级三项经费由省财政安排补助,村组干部误工补贴、五保户供养和村办公经费等基本需要能够得到保障,将有效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进一步促进农村的发展和稳定。五是村级运转经费改由省财政适当补助,公共财政的职能向村级延伸,为村级经济加快发展创造条件,将进一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严格执行取消农业税附加政策

200411日起,我省全面取消农业税附加。2003年取消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后新增的农业税附加,此次也一并取消。取消农业税附加后,各乡镇一律撤销农业税附加专户。对于已缴纳的2004年农业税附加,要及时退还纳税农户或抵顶应纳正税。对于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发生的农业税附加尾欠,一律豁免,不得追交。各地不得借取消农业税附加之机调增正税,增加农民负担,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认真做好取消农业税附加的各项配套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取消农业税附加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制定取消农业税附加的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工作。要以取消农业税附加为契机,采取有效措施,继续推动并村并组工作,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农村社区管理,推进村民自治,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各级财政部门和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具体抓好贯彻落实,注意工作衔接,做好相关业务工作,确保此项改革顺利推进。对于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及时向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二)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各地要大力宣传取消农业税附加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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