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募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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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募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管理人(以下或称“本公司”)发行的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募集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产品宣传资料先由市场部制作,经合规风控部审核通过后,再由市场部使用。

宣传资料应当:

(一) 在公司统一的格式模板基础上制作,包含规定的要素。

(二) 不得包含保障本金不受损失、业绩承诺以及其他虚假性或误导性信息。

(三) 为帮助投资者了解产品的投资策略以及风险特性,宣传资料中可以包含拟采取

投资策略的历史业绩(若有)但应以醒目或突出的字体注明“历史回测”“历史实盘”以及“历史业绩不作为未来业绩承诺”



第三条 本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只允许向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推介与募集。员工向合格

投资者介绍基金产品时,应先采取问卷调查方式,确认投资者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以及了解客户的风险评级。

问卷调查格式由合规风控部统一制作。

第四条 本公司市场开发人员向合格投资者介绍本公司基金产品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 将本公司基金产品资料进行公开或变相公开宣传,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个人网

站、博客、微信朋友圈、论坛、电话陌拜、手机短信群发等有可能面向非合格投资者的途径;

(二) 主观预测未来收益,或使用承诺保本、保收益、及其他虚假信息等导致投资者

被误导的语言或文字;

(三) 不得透露其他投资者的投资信息;

(四) 引导投资者不按事实填写问卷调查,或代替投资者填写问卷调查; (五) 私自授权其他机构或个人从事基金份额募集; (六) 恶意贬低同行。

第五条 在基金立项后,由市场部根据立项书与托管人共同协商制定《基金管理合同》

再由合规风控部审核通过后,统一进行印刷。统一印刷的合同应当连续编号,并交于市场部管理。



第六条 投资者首次认/申购指定产品的,应当签订《基金管理合同》,合同一式三份,

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若有)各一份。

第七条 行政部应当做好每一份《基金管理合同》的申领管理。保存市场人员申领、

还合同的记录。

第八条 未生效的《基金管理合同》需要作废的,应同一编号一式三份齐全,由市场部

收回登记并加盖“作废章”,但不得销毁。




第九条 投资者签订《基金管理合同》前,市场开发人员应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风险

揭示书》并签字确认。合同归档后,在三个工作日内,由合规风控部安排对投资人进行回访确认。

第十条 投资者签订《基金管理合同》后,市场开发人员应提示投资者只能将认/申购

投资款从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基金管理合同记载的募集专用账户,市场开发人员及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收投资人的投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收取现金及接受投资人转账到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基金申/认购是否成功以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在认/申购投资者数量超过200人限制时遵从“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在发生投资者认购或申购不成功时,相关的市场开发人员应当积极做好投资人的安抚与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可自愿认购本公司发行的基金份额,在必要时公司有权根据管理需要限制每名员工投资单只基金的最高额度。

第十三条 员工认购本公司发行的基金份额,可豁免进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但仍应

承诺以自有资金进行认购或申购,严禁未经公司同意对份额进行转让,违反者按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处以开除处理。

第十四条 部门管理人员不得对本部门员工强行摊派基金认购份额。

第十五条 公司对基金份额登记实行业务外包,以确保投资者利益。

第十六条 本公司员工在产品推荐过程中违反第三条者、第四条者,一经发现将按严重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开除处理,并将违纪人员通报给基金业协会。

第十七条 公司员工违规接收投资者资金的,在未造成严重后果前返回给投资人的,处

以公司内部通报批评处理。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开除,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市场人员在产品推介过程中存在误导性、夸大性、虚假性表述的,经发现后

能采取补救措施,没有导致投资人误解等不良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公司内部通报批评处理;

相关行为导致投资人误解并产生不满的,先由责任人与投资者协商解决,协商解决后没有实际造成公司与投资人利益受损的,相关责任人处以公司内部通报批评处理;

相关行为造成投资人利益受损,经双方协商、调解后达成、或经人民法院判决、监管机构责令由本公司赔偿投资人的,公司在承当相应责任后,有权向相关责任人追索相应的损失。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xxx15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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