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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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非上市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在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

1. 私募基金:指符合《关于非上市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由中央银行及其他具备资格的金融机构担任资金托管机构,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经理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和本办法确定的组成,向公众募集资金发行的基金。

2. 私募基金募集行为: 指私募基金中除基金合同以外的非法律法定的协议等引起的、以募集资金为目的和内容的行为。

3. 私募基金管理人:指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私募基金独立管理职责的管理机构。

二、 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的范围: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金托管机构及私募基金经理在进行私募基金募集行为时,须遵守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资金托管机构应当开展准确的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并对募集结果负责。

(三)私募基金经理应当正确开展私募基金募集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增加投资者投资成本。

三、 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要求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金托管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私募基金募集行为规范,清楚确定募集对象、募集期限、说明募集计划、向投资者承诺的收益期限、收益来源、投资管理收费等。

(三)私募基金经理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募集行为协议,明确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完善募集行为的履行过程,确保募集过程的规范、合法、完整、责任明确。 四、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的报告和登记: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及资金托管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央银行报告私募基金募集行为情况,并保留有关资料,报告内容与实际募集行为保持一致。

(二)私募基金经理应当做好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的登记备案,并及时将备案情况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准确、完整,确保募集信息准确、时效性。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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