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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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填写由公司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告的人员为公司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具体内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本人的婚姻变化。

(六)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在自己单位或所管辖的单位安排工作或就业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应由本人事前或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按要求如实填报。因特殊原因没有填报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报告填写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的主要人员、财务情况及本人态度等内容。

第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应事前请示批准或报告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可以事前向纪委请示,事后应将执行情况按规定时间进行一次报告。对需要答复的请示,纪委应认真研究,在7日内答复报告人,并做好答复记录。报告人应按纪委答复意见办理。

第六条 报告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可在一定范围公开。

第七条 领导干部应带头执行,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同时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抓好本部门其他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落实。

第八条 报告人不按规定请示报告或不如实请示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在查明情 后,应视情节轻重,责令其作出检查、限期改正,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涉及违纪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公司纪委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自查和干部考核、民主评议时个人述职述廉的内容,并列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重点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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