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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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对象

现象两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科级以上干部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科级以上的干部。 二、报告内容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定居的情况; ()本人因私出国()和在国()外活动的情况;

()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三、具体要求

(一)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应于事前一周内向县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报告;其他个人重大事项在事后一个月内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二)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三)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律处分。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内容,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四)领导干部发生应当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应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备案表》。对报告内容以外,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签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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