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红包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2022-05-12 07:05:32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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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微信红包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目前很多公司为了扩大营销业绩,使用微信红包对消费者进行激励,在销售团队开拓市场的同时,财务团队如何进行正确地进行财务处理呢?本文就典型应用场景简单谈谈会计与税务的处理方法,供大家参考。

一、向微信公众号充值

这个过程是将银行存款充值到微信公众号的资金账号中,微信公众号的资金账在扣划之前仍是公司资金,产权未发生转移,也没有债务人,所以充值时不使用其他应收等债权类科目。 根据有关已审批的预付单据

借:其他货币资金-微信红包预存款-**公众号 贷:银行存款-**银行 附件为审批单、银行转账凭证

二、消费者扫码领取红包

消费者领取红包这一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公司没有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但做为一项偶然所得,消费者产生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税法规定支付人是代扣代缴人。当消费者获取的税前红包小于5元时,由于税款不足1元,是不用交税的。所以企业只需要对税前超过5元的红包计扣个人所得税。

因为不是增值税征税范围,所以也不用取得发票,只要使用企业自制的内部证据就可以了。

由于消费者扫码时金额全部被支取,应当理解为消费者获取了税后收益,所以应交的个税需要公司还原为税前费用, 还原公式:税后费用/1+20%

这样我们在核销红包费用时,应当将中奖金额超过4元的单独区分,并填列包括个税的费用总额。 会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消费者费用-微信红包 贷:其他货币资金

贷:应交税金-代扣个税(仅4元以上的消费中奖) 根据代扣代缴有关税收管理规定,上交税款 借:应交税金-代扣个税 贷:银行存款

三、消费者领取实物奖励

如果企业在进行促销时设置了实物奖励方案,消费者在扫码时获得实物奖励,一般情况下,消费者会到指定的兑奖地点领取奖品。按照税法的规定,对于消费者来说这也是一项偶然所得,是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而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在领取奖品时,是很少有拿出现金交给企业的,一般都是由企业代为负担了。

这个时候,企业的兑奖管理人员在进行一系列检查核实后,按规定流程领取物品交付给消费者。同时在报销的单据上要将应计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准确。由于企业基本是按税后收益支付给消费者的,所以应在按含税采购价作视同销售计增值税的同时,按视同销售价/1+20%*20%计算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实物奖励区分外购物资与自产产品,分别按公允价值计价。如果是外购物资则为含税发票采购价,如果是本公司产品,则为最低市场销售价。会计分录如下: 1、外购物资

借:销售费用-消费者费用-实物促销 贷:存货-促销品 贷:应交税金-代扣个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2、自产产品

借:销售费用-消费者费用-实物促销


贷:营业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贷:应交税金-代扣个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同时,

借:营业成本-视同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 (成本价)

以上处理同时满足了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社同销售的处理。

四、经销商的返利红包

根据对消费者支付的奖励给予经销一定的激励,本质上是给予经销商的返利,是经销商采购商品价格的折让,是和销售数量挂钩的利润返还,所以这类业务按照返利来处理。

返利处理有两大类方式,一种是费用化,一种是收入红字化。这两种方式最重要的区别在于销项税要不要进行红字处理。按税收法规规定,当折让与销售商品或服务开具在同一发票时才可以按折让后的金额计销项税,而单独支付的返利是不允许冲减销项税的。所以,如果没有此因素的影响,是费用化还是收入红字化,只能在业绩要求的层面来考量。当然,企业也可以利用开票收入与未开票收入的转换来达到节税的目的。 收入红字化的处理: 借:营业收入 贷:其他货币资金 费用化的处理

借:营业费用-经销商费用-返利 贷:其他货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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