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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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1

本规定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以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产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法有序处理案件。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案件涉及的财产,是指由公安机关通过事先查封,留,冻结,扣留,转让,登记和保存,抽查,提取,定下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资金。在处理刑事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从其他单位和个人那里收集到的证据,包括:一)违法和犯罪所得及其成果; 二)用于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和其他违禁品; (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和严重性的物品。

第三条

案件的财产管理应当遵循案件处理与管理分开,来源明确,目的地明确,依法及时处理,综合监督的原则。

4

公安机关必须严格依法管理涉案财产。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挪用,私分,交换,截取,支持,损坏或处置涉案财产。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的财产应当保密。

5

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条件和程序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执行有关法


律程序,并发布相应的法律文件。除非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否则在提起刑事诉讼或受理行政诉讼之前,严禁封存,扣留,冻结或扣留财产。

6

公安机关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后,应当及时审查。如果发现确实与案件无关,应在三天内将其解散并退回,并通知有关当事方。与本案无关但有证据证明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纪律,违法或犯罪行为的财产,应当移送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有关线索处理。为了对案件涉及的财产采取措施,应为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物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保证调查正常进行的同时,当事人可以继续合理使用案件涉及的财产,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财产的价值,以减少财产损失。正常工作和法律生活中案件的侦查和处理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7

公安机关保管,鉴定,鉴定和公布案件涉及的财产,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涉案财产的保管 8

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案件涉案财产管理制度,在办案部门与看管部门之间,在案件办案人员与看管人员之间建立相互制约的制度。公安机关应当指定部门作为案件财产的管理部门,负责案件财产的统一管理,并应当建立或者指定专门的存放场所,对案件的集中保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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