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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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记者从公安部获悉,公安部最近全面修订了《公安机关涉案财产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并将陆续出台。自91起生效。《条例》规定,严禁提起刑事诉讼或受理行政诉讼之前采取财产封闭等措施,与该案无关的财产应予以撤回。各方在3天之内。

严格禁止在提起刑事诉讼之前查封财产,据了解,原来的《条例》于2011年开始生效。2011年实施的原始版本的基础上,《条例》的新版本进行了全面修订,包括完善了《条例》的管理制度,管理方法和处理程序。涉及财产,并就规范管理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出具体规定。

新版《条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时,应严格遵守程序,并新增了有关规定,例如禁止在提起刑事诉讼前查封财产等措施。案件或接受行政案件,对贵重财产采取措施,拍摄照片和录像,并及时识别和评估。在对所涉财产采取措施时,应为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物品。如果发现处置的财产与案件无关,应在三日内解除措施,并退还当事人。但是,以前的法规仅要求及时归还,而没有指定具体的时限。

为了保护当事方的权益,新版《条例》增加了归还和事先处置所涉财产的相关程序。具有明确所有权的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如果不损害其他受害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又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处理,应及时归


还。案件结论明确后,如“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因无法认定违法事实决定不对行政案件进行行政处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 等,如果所涉财产由公安机关管理,应及时解除有关措施,并退回有关当事人。 《条例》还增加了在获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或适用后,价格波动较大或有赎回期限的情况下实现易腐烂财产的操作程序,防止和减少有关财产的价值损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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