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怡昌殴打他人案(景公(红)行罚决字[2022]0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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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怡昌殴打他人案(景公()行罚决字[2022]00203)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景公()行罚决字[2022]00203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188539430100 【处罚日期】2022.04.18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安局红星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县级 【执法地域】景宁畲族自治县 【处罚对象】王怡昌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26:24

处罚名称 王怡昌殴打他人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景公()行罚决字[2022]00203

被处罚对

王怡昌



主要违法事实:202241316时许,王怡昌在位于***创业园的浙江贝多智

处罚结果 木制玩具有限公司三楼办公区走廊内,与胡某贤发生口角,后王怡昌先后两次用手

指戳击胡某贤的额头。 1 / 2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怡昌罚款四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2022-04-18

【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安局红星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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