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口船舶报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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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口船舶报告制

1 适用船舶

本报告制为强制性船舶报告制,适用于使用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船舶:

1.1 客船;

1.2 3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

1.3 300总吨以下自愿加入本报告制的船舶。 2 适用的地理范围及相关海图的编号及版本

2.1 适用的地理范围为下列四点连线范围以内的水域: 2.1.1 31°1310.4N 122°4000E 2.1.2 30°5528N 122°4000E 2.1.3 30°5528N 122°2800E 2.1.4 31°1310. 4N 122°2800E

2.2 相关海图:中文版海图40401404024040540406404084041640417等。

3 报告格式、报告内容、报告要求 3.1 报告格式

本船舶报告制格式采用IMO A.851(20)号大会决议附则中所规定的格式。

3.2 报告内容

A 船名、呼号和海上移动业务识别码(若适用) CD 位置(经纬度或相对于陆标的位置) E 航向


F 航速 G 始发港 I 目的港

O 缺陷及限制(拖船应报告其拖带长度及被拖物名称) U 总长及总吨 3.3. 报告要求

3.3.1 船舶由北侧、东侧或南侧进入长江口船舶报告制水域时应向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3.2项中的信息,船舶驶离该水域不要求报告。

3.3.2 配备AIS设备并正确输入了3.2款中AIU项及船舶类型等信息的船舶则不要求报告。

3.3.3 船舶在长江口锚地抛锚或起锚时应提前15分钟向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

3.3.4 在报告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时,船舶应立即报告事故的种类、时间、地点、损害或污染的程度以及是否需要援助,并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事故有关的其他信息。

4 主管机关、受理报告机关

4.1 主管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4.2 受理报告机关为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 5 向船舶提供的信息

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视情况为参加报告制的船舶提供诸如船舶交通、异常天气情况及海上安全等信息。

6 报告制要求的呼叫频道和报告制使用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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