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尔干与韦伯社会学研究方法之比较

2022-04-01 01:26:18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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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尔干与韦伯社会学方法论之比较

社会学方法论是关于社会学研究方法的理论,其主要研究的是有关社会学体系及其基本假设的一般原理问题,包括研究的立场、角度、出发点、基本理论及阐释社会现象应该依循的原则与逻辑等。作为社会学发展中的两位巨匠,涂尔干与韦伯为社会学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涂尔干终其一生努力将社会建设成为一门完整严密的科学确立了社会独特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使社会学从思辨的、形而上学的哲学领域独立出来,成为一门科学其社会学也被人们称作“实证社会学。韦伯在前人的基础上,从另一个角度去阐释社会现象,研究社会行为,社会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做出了精彩的论述,强调社会学研究不同于自然科学社会学研究有其特殊性,强调社会学研究中研究中理解,解释的意义,为社会学研究开辟了另一条道路,其社会学也被人们称作“解释性社会学

从上述就可以看出涂尔干与韦伯在社会学研究方法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值得我们去分析,比较。下面将从研究对象、研究立场、解释规则,价值四个方面对他们研究方法的不同展开讨论。

1、方法论的逻辑起点的比较(研究对象)

迪尔凯姆的方法论认为社会学恰当的论题应该是“社会事实”,并且将“社会事实”作社会学研究的对象和社会探索的出发点。他将“社会事实”界定为:所谓社会事实就是可能对个体施加一种外在的约束的行为方式,而不论这种方式是否限定不变,或者也可以说是所有可能普遍存在于一个既定的社会,同时又独立于在个体身上显现的自主存在的行动方式。即认为“社会事实”是普遍存在于群体间的由外界的强制力施加于个人所引起的社会行为、社会思想与社会感受。它不能归结为个人行为,也不能归结为生物现象或心理现象。由此可见。迪尔凯姆的“社会事实”具有外在性、强制性和普遍性的基本特点。 韦伯的方法论逻辑起点则是““社会行动”。他认为““社会行动””是指行动个体将主观意义赋予了他的行动,“社会行动””是指这样的一种行动:它的主观意义将其他人的行动考虑在内,并在进行过程中以此作为定向目标。“社会行动””的本质不在于其外显过程而在于其精神内涵亦即它的意向性。 2、研究立场(社会观) 社会观上,迪尔凯姆与韦伯持对立的观点。迪尔凯姆坚持社会唯实论而韦伯坚持社会唯名论。迪尔凯姆认为社会是独立存在的客观实体。社会具有实体性与整体性,社会学不涉及个体层次,它只把社会层次作为自己的研究领域。而韦伯认为独立与个人之外的社会实体是不存在的,不能撇开个体去研究超越个体之上的“社会”,因为社会的本质是由”社会行动”者构成的系统。

涂尔干坚持的是方法论集体主义,强调社会是第一性的,个人是第二性的,强调社会结构对于个人的制约。因此他认为,对于个人而言,社会具有外在性和强制性,这种外在强制性的集体现象就是社会事实。涂尔干是站在宏观的角度去看待社会现象,运用宏观的方法对其进行解释,是宏观社会学。而韦伯坚持的是方法论个人主义,,他强调社会学应当将个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集体是个体的派生物,因而不具有实在意义,只具有功能分析的意义。韦伯认为,社会科学研究中必然涉及“精神”或“观念”等现象,这是与自然科学的本质不同。因此在解释这类现象时就要考虑社会行动以及个人自主性与功能性,这样才能对社会现象做出因果性说明。韦伯是站在微观的角度去看待社会问题,运用微观的方法对社会现象进行解释,是微观社会学 3、解释规则

涂尔干作为实证至于的代表人人物,他对社会现象的解释带有浓重的实证主义色彩,强调将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考察,社会事实的原因应当从先于它存在的社会事实中去寻找,不是到个人意识中去寻找,他强调社会研究中观察的重要作用,研究者应该对社会现象做出




描述性的解释。此外,涂尔干在解释社会事实或社会现象时强调必然性的因果关系,即“同样的结果总会有同样的原因”。作为解释社会学奠基人的韦伯在解释社会现象是则明显与涂尔干不同。

韦伯认为,社会学之所以不同于自然科学的原因在于人在社会行动,社会现象中的巨大作用,人是具有主动性、自主性的。这种自主性对于社会现象的影响是明显的也是必然的。因而在解释社会现象时就要强调人赋予其行动的“意义”,韦伯强调对社会行动的主观意义的诠释性理解,他说“主观意义的理解乃是社会学知识的根本特质”。在因果解释中,韦伯坚持的是因果多元论,他认为构成一个社会行动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一个社会行动绝少指向某一种单一的原因,并且在人类行动中,因果之间的关系并非机械的单向关系,原因与结果可能发生相互转换。 4、价值

对于价值的思考,虽然涂尔干与韦伯都强调“价值中立”,但他们的“价值中立”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涂尔干认同的是“绝对价值中立”,他认为对于社会现象的研究与解释都应当同自然科学那样,排除一切预断,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必须摆脱我们自己对它们的主观意识,把它们当作与己无关的外部事物来研究”。他强调,只有做到摆脱一切预断才能对社会现象做出最本质的解释,还原其真相。涂尔干的这种绝对价值中立是贯穿整个研究始末的。而韦伯认为绝对价值中立是不存在的,价值中立是有阶段的价值中立,“相对价值中立”韦伯认为任何人都会因其尊教信仰、物质利益以及其他原因而充满价值,研究者也不例外,因而在研究者确定研究方向、选定研究题目的时候会受到这些因素的作用,而且是不能避免的。因此,韦伯认为研究者在确立研究课题的过称中是经过价值选择的。但是在研究过程中韦伯还是强调价值中立的,他认为在研究过程中研究者是可能也是必须做到停止任何主观价值观念,严格的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研究观察,不能根据自己的价值经验对研究进行主观评价与干预,从而保证研究的客观性与科学性。因而韦伯对于社会研究中的价值思考可以总结为“研究选题的价值性与研究过程的中立性”

虽然涂尔干与韦伯在社会学研究方法中存在诸多的不同,社会学的发展提出了不同的研究方法,但是他们的方法却被人们所认同,并发展成为两种不同的学派,被人们不断的发展运用。

总结:简言之,迪尔凯姆方法论的方法论可以概括为:应该把社会现象当作事物,根据社会现象产生的强制作用来认识社会现象。大体来说,迪尔凯姆是一个完全的集体主义实证者,他反对那些试图参照个人或心理一素来解释“社会事实”的理论,因此,在其方法论中普遍缺乏某些辨证的观点,这使的他的理论具有生硬的二元论倾向:个人与社会、有机团体的机械团体、神圣和世俗;他所谓的社会也僵化成一个同质的统一体。此外,他将任何心理因素剔除社会学研究之外的主张也招致了许多后来者的批评。

韦伯的方法论大致可以通过以下四句话加以总结:社会现象不仅取决于社会规律,也是人主观意志的结果,而且人的主观意志是通过理性行动体现的,所以社会学还可以通过理性行为的分析了解社会变迁;由于人的行为有主观也有客观的因素,所以我们除了实证主义方法外,还需要通过理解的方法加以补充;价值中立也是社会学研究的规范原则,但在选题时又存在着不可避免的“价值联系“因素;为捕捉某些社会现象的首要特征、并且为进一步的比较研究提供一个基本方法,我们在研究时有必要建构起自己的分析工具——理想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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