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临时用地管理与土地征用存在的问题

2022-08-06 20:07:43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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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临时用地管理与土地征用存在的问题

摘要:现在我国在以政治体系取得了阶段性的突破,在法治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我国法律及管理缺乏临时用地和土地征用的问题。我国对临时用地方面的管理没有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定。文章主要针对临时用地管理的含义,再到土地征用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探寻问题产生的根源,这样能够完善土地市场机制和内容建设等问题,规范我国临时用地管理和土地征用。 关键词:临时用地管理;土地征用问题 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法律制度也变的日趋完善,我国在土地方面的改革虽然经历了较多的次数,但是改革都不是非常充分,效果也不是非常明显,在临时用地方面的管理和相应的制度一直都没有得到很好的完善,这也因此导致了临时用地在管理方面不是非常完善,临时用地的征用非常困难等诸多问题的产生,这对我国在土地问题方面的完善和解决带来了非常不利的影响,因此一定要以法律机制为前提条件,对临时用地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让我国土地制度管理和使用流程变得更加完善和更加规范。 1土地征用含义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的行政行为。土地征用是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即由集体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国家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土地等。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必须满足社会公共利益实际需要,突出公共利益;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范以及权限要求征用土地;必须由有关部门首先作出征用决定,当征用土地使用完成后,应该立即返还至被征用人,同时,对于征用过程中被损坏或灭失的财务,也应给予被征用人相应的补偿。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四十四条中的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土地管理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临时用地管理与土地征用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2.1临时用地管理与土地征用的法律衔接失衡

现阶段我国的立法权在集权式的法治管理模式之中,通过相应法律的规定只能由中央总政府拥有。但是这种集权式管理也存在相应的弊端,其中最明显的弊端就是权力过于集中,在这种集中的权利体制下各个部门之间难以相互协调,在执行的过程中难以形成统一标准,进而导致相应法律在执行过程中陷入僵局。对我国的临时用地而言就存在这样的盲区,在这个盲区之内,我国在临时用地方面的管理和土地征用都存在很大问题,发生问题时很难得到法律的充分支持,因此在临时土地管理和土地征用在法律意义方面出现了相应的执行漏洞。在法律衔接上,上位法所涵盖的范围难以反映出相应的职能部门或相应的地方政府在临时土地管理和土地征用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在职能有重叠的部门进行土地管理时如临时用地的管理,就需要根据此部门的切身利益和相应的管理权限进行适当的平衡,有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或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编制及管理。 2.2确认农民集体土地的财产权利,按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征地补偿

在这次《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


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原先修正案的草案中是这样叙述的:“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两句唯一的区别只是修正案中删除了并给予补偿前的逗号。虽然只是删除一个逗号却反映了国家在对待对被征地人进行补偿的认真和积极的态度。征地补偿费要在确认农民集体土地的财产权利的基础上,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确定。征地补偿除了要考虑土地被征用前的价值之外,还应考虑土地的区位、土地市场供求状况、当地经济发展及政府的宏观政策等因素,要体现被征土地的生产资料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目前依年产值倍数补偿的办法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从目前的地方实际情况看,经济发达地区征地补偿标准已突破了《土地管理法》的产值倍数规定,以被征土地的市场价格或接近于市场价格进行安置补偿。从全国范围看,因经济发展不平衡,在欠发达地区以低于市场价格取得土地仍是进行资本原始积累的方式,因此,征地制度改革中的补偿标准改革采取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方针,因地区差别确定不同的补偿标准。 2.3健全农村土地征用制度

加强司法审查,排除外界干扰,为被征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相应地救济途径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征用的案件时,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有着不同的结果,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人通常能得到更多的补偿,利益得到更好地维护,但在行政诉讼中,被征用的农民通常不能获得更充分的救济。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出发,合同的受损方不能因提出不同性质的诉讼而得到不同的判决结果,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合理性、合法性的审查,兼顾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同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

2.4要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

在对农民集体土地的征用过程中,政府始终处于强势地位,它既是征用的主体,又是补偿的主体。为了保障农民的权益,首先要严格控制政府的征地权力,理清征用的界限。其次强化平等协商和监督机制,国家征用集体土地时,必须与集体农民进行平等的协商,征得绝大多数农民的认同。再次要弱化乃至剥离政府与征地行为之间的利益关系,因为它是滥用征地权力、任意降低补偿标准的症结。 2.5健全机制,理顺部门职能

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相关部门要整合各部门之间的管理职能,做到统筹管理,避免出现各管一摊的情况发生。同时,基层政府要成立土地资源管理和利用领导小组,实行土地资源用地由政府负责,以政府为牵头单位,统筹各职能部门能参与的建设用地联审制度,对土地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实行一站式土地交易、一站式办事收费、一站式竞拍成交的职能部署,完善管理制度,使土地资源能够更加有效、合理的利用。 结束语

现阶段我国在临时用地等方面的管理以及土地征用方面存在着非常多的问题,如果能够进行法制化处理和规范化管理,将对我国土地分配的合理化和土地建设环节的有序化是非常有利的,同时也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地提升了相关土地活动生产活动的建设空间。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对这些问题高度重视,增强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相互联系,使部门与部门之间能够更加协调的工作,最大程度地强化和完善临时用地管理与土地征用,进而为解决土地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主动的贡献一份力量,使我国的土地管理日趋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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