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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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穗府[1990]86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0.10.10 【实施日期】1990.10.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发布日期:19951018 实施日期:19951018日)废止

广州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 (穗府(1990)86号 一九九0年

十月十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一九八八年——一九九二年)》,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 / 2










第二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志愿劳动就业的

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的各类残疾人,以及经医生证明可参加力所能及劳动的精神病残疾人,从事劳动并取得报酬。

第三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是整个劳动就业工作的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市劳动就业整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地协助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在招聘职工时,对残疾人应一视同仁。对适合残疾人的工种或工作,以及对有专业技能的残疾人,应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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