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房地产登记、勘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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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房地产登记、勘丈收费项

目及标准的复函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价房[1997]150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7.07.01 【实施日期】199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房地产登记、

勘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沪价房[1997]150 199771日)



市房地局:

你局沪房地财(1996)775号《关于申请调整房地产登记测绘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收悉。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 》,为规范房地产登记收费,经研究,同意对房地产登记、勘丈的收费项目作适当归并,同时对收费标准作必要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办理初始登记的费用: 1.房地产登记费 1 / 2










按登记的房地产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的方法,向开发商(项目业主)

收: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100) 02

超过100以上部分至2000(2000) 008 超过2000以上部分至5000(5000) 006 超过5000以上部分至10000(10000) 004 超过10000部分 002 计费基数的确定方法如下:

土地部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金额;以征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征地(或拆迁)补偿协议金额; 新建房屋部分,按建筑安装工程预算金额。 土地、房屋先后登记的,不能重复计费。

办理初始登记,应按一个项目、地块为一证,按标准计费后的上限为6万元。 2.房地产勘丈费

房屋、土地勘丈应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合并收费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60元;为商品房预售提供暂测面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加收010元。 如一时难以合并、需分别计收的,按下列标准收费:

在房屋竣工后,测定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提供各室号的测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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