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问题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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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问题答疑

1.问:个人工作不满12个月,如何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因此,不论个人工作是否满12个月,均应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

2.问: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对缴付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参保者工作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通常在年初几个月统计数据还没有公布时,这个基数如何取得?

答:各地对此会有变通处理方式,如福建省规定,各市地税局将根据各市统计局数据每年7月份调整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扣除限额标准。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缴费工资超限部分比照住房公积金超限额缴费基数调整时间执行,即以71日到次年630日为执行周期。如福州市2012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8089元,年金个人缴费的税前扣除限额480.89元(48089÷12×3倍×4%=480.89元)

3.问:在转让股权收入明显偏低时,什么情况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充分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4.问:开发商因延期交房,支付给业主违约金,业主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未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开发商原因支付给客户的违约金,应看其是否为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


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因此,对于业主个人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延期交房而取得的违约金,与国税函【2006865文件规定的违约金性质不同,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业主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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