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邮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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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邮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2.28 【字 号】

【施行日期】2022.0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邮政管理局关于做好

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邮政管理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 国家邮政局等七部门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5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0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快递企业及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与快递员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快递企业使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督促劳务派遣公司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可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已取得邮政管理部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可直接为快递员办理优先参保;在邮政管理部门进行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由该网点所属的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


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代为办理优先参保,原则上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地办理参保,承担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责任。

在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经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不在上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范围。 二、缴费标准

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统一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参保人数确定单位缴费基数。行业基准费率统一按1%计算,实施过程中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适时调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我省现行的工伤保险费浮动办法,具体核定工伤保险费率并适时浮动调整。

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快递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工伤保险费减免政策。 三、经办服务

各地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层网点对象范围,在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完成后,按月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基层快递网点名单,督促相关基层网点及时为快递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缴费。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针对快递行业特点,简化优化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强化部门间数据交换和业务协同,推进网上办、掌上办。 四、待遇支付

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快递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参保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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